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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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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管理工作制度
发布:2025年03月23日 00:53   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病案借阅制度

一、所有借阅病历均要办理借阅登记手续。

二、再入院病历的病案可借出病案管理科,科研病历一律不借出病案管理科。

三、进修医师在学习期间借用病案作科研资料,应先立课题经带教科室主任同意签字后,再往科教科办妥确认手续方能借阅。

四、护士(师)需经科护士长同意后方能借阅。

五、病案借出后一律要在病案架上使用示踪卡。

六、归还病案时应办理注销手续。

七、借阅者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病案,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私自复印,不准在病案上标注、涂改、污损、撕、换和丢失页面。

八、进行病历专题讨论或死亡讨论需用病历时可以借出,但必须由本院的中级或中级以上的医师办理借阅手续并负责按期归还。

九、本院医师调离、进修医师结束学习时均需全部归还所借病历,方能办理离院手续。

十、患者由我院转出,需要了解医疗情况,只能向其提供病情摘录或有关复印资料。

十一、病历在院内传递(包括复印)原则上应由专人负责。

(一)借阅的病历,应及时归还,时间不超过一周,如有不归还者,病案管理科有权拒绝再次借阅。如有遗失、损坏病历,按有关规定严厉处罚。

(二)病案管理科应设阅览室、复印室,为借阅者提供方便并有专人监督管理

第二章 病案使用制度

一、再次住院病人的病案调用。由主管医生借阅,并办理借阅手续。借出病案要求7天内归还。

二、临床病例讨论会、死亡讨论会等病历的调用,有主管医生签字借阅,病历要求7天内归还。

三、科学研究、临床教学的调用,研究生查阅病历,需经科主任同意签字,再到病案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借出病案要求7天内归还。

四、医务人员调离本院,应到病案管理科办理病历归还手续。

五、 医疗单位以外的因公临时性调阅、复印病历,如司法部门、保险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需要病案作依据时,可凭调取函到病案管理科提借摘录或复印件,原病案不外借。

六、 个人需要病案作依据时须持患者本人和委托代办人的有效证件和出院结账发票(有的病人出院好长时间不办理结账手续,可督促其办理)方可提供复印件。

七、 病案借出后一律要在病案架上使用示踪卡。

第三章 病案归档制度

一、出院病历按规定应于出院后24小时内交到病案管理科,自动出院等特殊情况,允许延期一天,但不得超过3天到达病案管理科。

二、对于死亡病历要求一周内完成死亡病历讨论及时送交病案管理科。

三、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或死亡病历,按照要求书写24小时入院病历或24小时死亡病历,如经治医师书写病程记录,必须书写住院记录。

四、病案管理科定期清查未归档病案,并及时催回病案,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截留私藏病案。

五、每月对未及时归档的科室及个人汇总、分析。并上报医务科,进行质量通报,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借阅病历做好借阅登记,写明借阅目的,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七、防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保护病案信息的安全性,不得非法借阅、使用病历资料,防止患者隐私的泄漏。

第四章 病案保护及信息安全制度

一、病案资料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包括患者及家属)。

二、涉及医疗纠纷或案件,在未作出鉴定处理之前,应由医务科妥善保管,任何个人未经医务科批准,不得转借、转抄或复印。

三、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等需带离病区时,应当有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四、医务人员借阅病案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对借阅的病案应妥善保管,不准泄露患者隐私,不得丢失、损毁、篡改、非法借阅病案。对丢失或损毁病案者按情节轻重进行扣罚。不得私自复印,不得超越借阅目的,不得进行与医疗无关的商业行为。

五、住院病案一般不准外借。病案管理科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复印时参照病案管理复印病历的规定,出具相应证明。

六、复印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需加盖公章。

七、严禁非病案管理科工作人员进入病案库房。

第五章 病案信息检索制度

为保证病案信息真实、可靠,同时体现信息报告同责制与信息保密制度,各科室及各部门到病案室检索相关信息与数据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前预约:各科室及各部门应提前电话或现场预约,交代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与要求,并约定完成时间。

二、填写申请表,按约定时间到病案室拿取信息检索资料。

三、研究生及新进医生:研究生实习因科研需要检索病案信息,应有本科室主任签字,医务科批示后准予检索。新近医生医务科应及时告知病案管理科,以保证医生信息检索及病案借阅的正常运行。

四、公安司法机关:查阅患者信息需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件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给予检索、查询。

五、保险机构:应出具保险机构公函到医务科、病案管理科备案,并示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