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师市总医院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工作,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细则》(新兵党办发〔2019〕80号)文件精神,结合总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坚持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
第三条 总医院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具体事项由党政办负责,对各单位、各部门科室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进行综合管理、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总医院各单位、各部门科室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适用本办法。除师市总医院以外的医共体各成员单位及下属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等,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六条 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实行审批制度。师市总医院院内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以下简称“院级项目”)指以总医院党委、总医院名义单独或联合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其设立、调整或变更按程序归口报师市总医院党委审批。
第七条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严格控制数量和周期,不得自行开展未经批准的评比达标项目。上级部门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明确要求同时开展的,只按要求推荐,不得搞层层表彰;上级部门明确要求同时开展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各部门科室原则上不得开展临时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确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可以单独申请。
第八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设立、调整或变更:
(一)项目设立:各单位、各部门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党政办提出项目设立申请,提交《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设立申请表》(附件1),由党政办提交师市总医院党委研究决定。申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主办(承办)单位、理由依据、活动周期、评选范围、评选条件、参评总数、评选名额、奖项设置、奖励标准、奖励办法、组织领导、经费来源和表彰形式等。申报设立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对履行兵团职责使命,服务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推动兵团和师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
2.项目名称与评选内容相符合,项目范围与单位职能范围相一致。
3.项目奖项设置、奖励办法、奖励标准、评选条件科学合理,原则上不设置子项目,评选表彰名额从严控制。
4.项目周期设置科学,原则上与工作周期一致,原则上每1—2年开展1次。
5.项目评选程序严格规范,评选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6.项目经费预算符合国家、兵团、师市有关规定。
(二)项目的调整或变更:项目的调整或变更原则上每年3月集中审批1次。已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调整或变更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奖励标准等,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重新提出申请,向党政办提出调整或变更申请,提交《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调整或变更申请表》(附件2),由党政办统一汇总提交师市总医院党委研究决定。需要调整或变更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现有评比达标项目与国家、兵团、师市相关政策法规不相适用。
2.项目奖励标准变动或评选条件三分之二以上内容调整。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总医院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分年度实行总额控制,优秀名额不得高于评选群体总量的10%,各单位、各部门科室要统筹计划、有序开展。
第十条 各单位、各部门科室主办(承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一般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主办(承办)的各单位、各部门科室制定工作方案,报党政办审核后,经主要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推荐。参与评审的有关部门、科室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集体,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逐级上报。
(三)初审。主办(承办)的各单位、各部门科室对拟推荐对象进行初审,提出初审通过名单,反馈各推荐单位、部门科室。主办(承办)的各单位、各部门科室应当就推荐的集体和个人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
(四)复审。主办(承办)的各单位、各部门科室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复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者存在不宜公开等事项可以按照规定不予公示。
(五)决定。主办(承办)的各单位、各部门科室上报总医院党委研究决定表彰人选,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奖章、牌、证书等。
(六)备案。主办(承办)的各单位、各部门科室将评选表彰决定报党政办备案,同时抄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批准实施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组织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对出现问题的,及时予以停止并整改。主办(承办)的各单位、各部门科室要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方案开展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 退出和撤销
第十一条 主办(承办)的各单位、各部门科室对拟不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可以申请退出。退出的项目报党政办,由党政办报师市总医院党委审批后公布。
第十二条 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党政办提出撤销意见,并报师市总医院党委批准后予以公布撤销。
第十三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退出或撤销后,如再次申请同类项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由主办(承办)的各单位、各部门科室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总医院各单位、各部门科室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优先从本项目相关工作专项经费中予以保障,没有专项经费的,从总医院自有收入中予以保障。医共体各成员单位评比达标所需经费按照财务相关规定,自行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 任何主办(承办)的各单位、各部门科室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集体和个人收取。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兵团、师市有关规定,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奖金管理。对于表彰奖励获得者发放奖金,标准根据奖励层级、行业特点、表彰规模、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对于获得表彰奖励的集体,不发放奖金。严禁以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名义违规发放奖金。
第十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科室应当切实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财务支出管理,坚持厉行节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对评比达标表彰经费使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六章 纪律监督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包含“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世界”“兵团”以及类似含义字样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格落实与国家勋章、荣誉称号相区别的规定要求,不得使用“荣誉称号”。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组织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停止开展活动、消除影响、约谈、公开曝光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政办、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等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不按照批准事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以及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违纪违规的。
(二)各单位、各部门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开展或者参加违规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对违规开展或者参加违规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取消其5年内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二条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要加强对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新闻宣传工作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未经审核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报道。
对违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予以宣传报道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违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举报制度,鼓励群众通过电话、来信、网络等形式及时举报违规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党政办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