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院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保管、调剂、煎煮等管理。
第二条 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和毒性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处方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中药饮片管理应当以质量管理为核心,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立中药质量管理小组监督指导我院中药饮片质量管理,药学部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中药饮片煎煮工作应当由中药学专业药师及以上技术人员负责,煎药室工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六条 医院中药质量管理小组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采购、验收、保管、调剂、煎煮制度。
第七条 中药饮片供应单位的选择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医院采购中药饮片,应当验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身份证,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验证注册证书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八条 医院与中药饮片供应单位应当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
第九条 医院应当定期对供应单位供应的中药饮片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供应单位和供应方案。
第十条 医院对所购的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
第十一条 中药饮片出入库应当有完整记录。中药饮片出库前,应当严格进行检查核对,不合格的不得出库使用。
第十二条 应当定期进行中药饮片养护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养护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上报本单位领导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中药饮片调剂室的药斗等储存中药饮片的容器应当排列合理,有品名标签。药品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名称。标签和药品要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