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中药饮片的管理,保障临床中药饮片应用的安全、有效,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颁发的《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特制定我院中药饮片应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人员要求
(一)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中药饮片的管理,日常工作由药学部负责。
(二)直接从事中药饮片技术、验收工作的,应当是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负责中药饮片临方炮制工作的,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炮制经验的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四)中药饮片煎煮工作应当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条 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和毒性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处方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采购
(一)由中药库库管人员依据临床用药情况,每月生成采购计划,经药学部主任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药品采购员根据实际的用量,依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从合法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饮片。
(二)验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身份证,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三)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验证注册证书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四)定期对供应单位供应的中药饮片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供应单位和供应方案。
第四条 验收
(一)验收人员对所购的中药饮片,应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
(二)验收人员应当对品名、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合格标识、质量检验报告书、数量、验收结果及验收日期逐一登记并签字。
(三)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检查核对批准文号。
(四)发现假冒、劣质中药饮片,应当及时封存并报告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保管
(一)中药饮片仓库应有与使用量相适应的面积,具备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等条件及设施。
(二)中药饮片出入库应当有完整记录。中药饮片出库前,应当严格进行检查核对,不合格的不得出库使用。
(三)定期进行中药饮片养护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养护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上报药学部主任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做好记录。
第六条 调剂与临方炮制
(一)中药饮片调剂室应有与调剂量相适应的面积,配备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除尘设施,工作场地、操作台面应当保持清洁卫生。
(二)中药饮片调剂室的药斗等储存中药饮片的容器应当排列合理,有品名标签。药品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范名称。标签和药品要相符。
(三)中药饮片装斗时要清斗,认真核对,装量适当,不得错斗、串斗。
(四)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应当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
(五)中药饮片调配后,必须经复核后方可发出。
(六)定期对中药饮片调剂质量进行抽查并记录检查结果。中药饮片调配每剂重量误差应当在±5%以内。
(七)调配含有毒性中药饮片的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剂量。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应给付炮制品。如在审方时对处方有疑问,必须经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方可调配。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八)罂粟壳不得单方发药,必须凭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签名的淡红色处方方可调配,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成人一次的常用量为每天3~6克。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第七条 煎煮
(一)中药饮片煎药室,应当有与之相适应的场地及设备,卫生状况良好,具有通风、调温、冷藏等设施。
(二)建立健全中药饮片煎煮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措施并严格执行。
(三)中药饮片煎煮液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无毒、卫生、不易破损,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医务科给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