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药师调剂药品时应向患者提供正确用药指导,避免或减少药物的毒副作用和潜在不良反应的发生,保证用药安全、有效,让患者得到优质的药学服务。
第二条 调剂药师岗位由取得药师资格的人员承担。
第三条 药师在按“四查十对”相关规定核对药品后,至少对以下环节做用药交代。
(一)对于高危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必须做用药交代。
(二)特殊剂型的药品,应进行用药交代。如需要整片(粒)吞服的缓释、控释制剂;吸入剂和气雾剂;干混悬剂、混悬剂及其他外用剂型等。
(三)用药姿势有要求的应进行用药交代。如含阿伦磷酸钠的制剂产品。
(四)属特殊用法的应进行用药交代。如含服(舌下、舌根部、咽部含服)、嚼服等。
(五)服药时间有要求的,按医嘱或按说明书指引交代。如序贯用药、退热药的间隔时间、每周一次、隔日服、空腹服、顿服、饭前、饭后、餐时、睡前、临睡前(酒石酸唑吡坦)等。
(六)儿童用药应提醒患者注意用药剂量。
(七)有嗜睡、体位性低血压等易引起用药不良事件的药品应进行用药交代。
(八)有特殊储存条件的应进行用药交代。
(九)其他注意事项,如利福平服后会使尿液、唾液带砖红色,硫酸亚铁、含铋制剂服后使大便变黑,胃舒平能引起大便带白色等。
第四条 药师进行用药交代时,语言应通俗易懂,确保患者或患者家属正确理解其中内容。
第五条 耐心解答患者或患者家属提出的疑问,必要时指引患者到药物咨询窗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