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对处方调剂要求特制定此规程。
第一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二条 处方审核
(一)调配者按规定审查处方的患者姓名、年龄、性别、科别、临床诊断、药品名称、规格、剂型、剂量、用法、医生签字、日期等是否正确完整。
(二)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三)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及时与处方医师进行沟通,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处方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审核。
第三条 调配药品
(一)由药士以上调剂技术人员负责,根据医师处方调配药品。
(二)仔细阅读处方,按照顺序逐一调配。
(三)药品使用遵循近期先用,先到先用的原则。
(四)药品调配好后,核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和用法用量,准确规范书写标签。
(五)调配好一张处方的所有药品后再调剂下一张处方,以免发生差错。
(六)对需要特殊保存的药品应主动提示患者注意,如2—8度保存。
(七)将调配好的药品交给发药人员进行核对与发药,独立值班时做到双签字核对。
第四条 发放药品
(一)核对患者姓名,询问患者就诊科室等其他信息,进一步确认其身份。
(二)逐一核对药品与处方的相符性。
(三)发现配方错误时将药品退回配方人员并及时更正。
(四)交代每种药品的服用方法和特殊注意事项,特别是特殊群体的用药指导,必要时为患者提供书面用药指导材料。
(五)发出药品不可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