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同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保证患者用药权益和保障药品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药房对长期滞留的药品或近效期药品应在不违反效期管理制度的情况下退给药库集中处理。
第二条 对退回的药品应审核其品名,规格、产地、购货单位、包装、发货日期和批号是否与原验收记录相符。相符的,采购员办理冲退。不符合的,不能办理退货手续并做出解释,如遇特殊情况应向科主任汇报。
第三条 库房发出后退回的药品,药库应凭各部门退货凭证收货,退货凭证一式三份,一份退货部门留存,一份药库留存,一份会计出账凭证。
所有退回的药品,应按采购药品的进货验收和检验的标准,重新进行验收或检验,并做出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四条 对药房退回入库的药品,近效期或滞销地退给供货单位,由供货单位开冲票入库。
第五条 所有退货的药品,应存放于退货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