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药品出库工作,确保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符合质量标准,杜绝不合格药品流出,根据《药品管理法》、新版GSP等法律,特制订本计划。
第一条 药品出库应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第二条 药品出库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由库管和领用部门按照按发货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及其他项目的核对。
第三条 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出库时应双人复核。
第四条 药品出库时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按照不合格药品处理:
(一)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
(二)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三)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四)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第五条 为便于药品质量跟踪,药品出库应做好药品质量跟踪记录,以保证能快速、准确地进行质量跟踪。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六条 对有温度要求的药品的运输,应单独装箱,并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第七条 搬运、装卸药品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防护措施。
第八条 下列药品不准出库:
(一)过期失效、霉烂变质、虫蛀、鼠咬及淘汰药品。
(二)内包装破损的药品,不得整理出售。
(三)瓶签(标签)脱落、污染、模糊不清的品种。
(四)怀疑有质量变化,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明确质量状况的品种。
(五)有退货通知或药监部门通知暂停销售的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