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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管理制度
发布:2025年03月22日 19:50   来源:    点击数:

为加强对我院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规范临床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使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原则

(一)严格掌握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的适应症、禁忌证,密切观察药物效果和不良反应。

(二)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在非必要时,应尽量不用;必须使用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剂量和疗程用药。不能将激素类药物当作“万能药”而随意使用。

(三)制订个体化的给药方案,注意剂量、疗程和合理的给药方法、间隔时间、用药途径。

(四)注重药物经济学,降低病人药物费用支出。

第二条 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的分级管理

(一)冲击疗法需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

(二)长程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由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制定。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的长程治疗方案制订由内分泌专业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随访和剂量调整可由内分泌专业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

(三)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高于上条所列权限使用糖皮质激素,但仅限于3天内用量,并严格记录救治过程。

第三条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

(一)对发热原因不明者,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二)对病毒感染性疾病者,原则上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三)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应有明确的指征,并根据药物的适应症、药物动力学特征及病人的病情特点,严格选药,并注意剂量、疗程和给药方法进行个性化给药。原则上糖皮质激素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使用剂量不超过药典规定。

(四)对已经明确诊断,确需较长时间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努力寻找最小维持剂量或采用间歇疗法,当病情稳定后应有计划地逐步停药或改用其他药物和治疗方法。

(五)在明确诊断、确需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因细菌感染而需要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患者,要配合使用敏感而足量的抗菌药物。

2.患者(尤其是老年患者)在服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常规补充钙剂和维生素D,以防止骨质疏松的发生。

3.服用糖皮质激素期间应经常检测血糖,以便及时发现类固醇性糖尿病。

4.对长期用药者,糖皮质激素的给药时间应定在早晨8时和下午4时,以尽可能符合皮质激素的生理分泌规律。在撤药时,应采取逐渐减量的方式,以使自身的皮质功能得以逐渐恢复。

5.防止各种感染的发生,特别是防止多重感染的发生。

6.为减少对胃肠道的刺激,可在饭后服用,或加用保护胃黏膜的药物。

(六)下列情况禁用糖皮质激素:

1.肾上腺皮质功能亢进症;

2.当感染缺乏有效对病因治疗药物时,如水痘和霉菌感染等;

3.病毒感染,如水痘、单纯疱疹性角膜炎、角膜溃疡等;

4.消化性溃疡;

5.新近做过胃肠吻合术、骨折、创伤修复期;

6.糖尿病;

7.原发性高血压病;

8.妊娠初期和产褥期;

9.癫痫、精神病的患者。

第四条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管理

(一)医师必须接受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合理应用规范的培训,并要进行相关知识的考试考核。

(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定期各临床科室的激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三)对不合理使用激素类药物的医务人员将按照不合理用药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