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高警示药品临床使用管理,确保药品使用安全,结合医院实际,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第一条 高警示药品,即通常所说的高危药品,是指若使用不当或发生用药错误会对患者造成伤害/死亡的药品。
第二条 高警示药品目录由药学部负责制定,报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
第三条 药学部和临床科室对高警示药品设置专门的存放区域,单独存放,并在存放药架处设置警示性标识(见附件)。临床科室对高警示药品实行限量存放。
第四条 高警示药品的标签使用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推荐的“黄色底、黑色加粗、宋体字,前面设置警示标识”。
第五条 高警示药品有确切适应症时才能使用,应严格按照法定给药途径和标准给药浓度给药,超出标准给药浓度的医嘱医生须加签字。
第六条 药房调配发放高警示药品应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发放准确无误。护理人员执行高警示药品医嘱时应注明高危,双人核对后给药。
第七条 医院新引进高警示药品时须经过充分论证,引进后应及时将高警示药品信息告知临床部门。
附件:高警示药品警示性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