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定义:医疗用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导致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毒性药品分为西药、中药两大类。西药品种系指原料药和国家规定的制剂品种;中药品种系指原药材和饮片,不含制剂。
第二条 毒性药品采购时必须向有经营毒性药品资格的药品经营单位购买,验收时必须有二人在场,开封检查,验收到最小包装,经核对无误方可进库。
第三条 毒性药品的保管必须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包装容器上有明显专用标志。
第四条 各科室必须加强对毒性药品的使用管理。需要使用毒性药品时,必须由医师以上技术职称者专用处方开具;处方中所用药名,不得缩写;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剂量。
第五条 药房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员签名或盖章后方可发出,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发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处方当日一次有效,发药后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第六条 毒性药品应设立专用账卡,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并填写使用登记本,应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用药品名、数量及时间,处方医生姓名、调配人员姓名。
第七条 对违反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滥用或乱开毒性药品者,根据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毒性药品管理品种
附件毒性药品管理品种
一、毒性中药品种
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钱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蝥、青娘虫、红娘虫、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生天仙子、闹羊花、雪上一枝蒿、红升丹、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
二、西药毒药品种
去乙酰毛花苷、洋地黄毒苷、阿托品、氢溴酸后马托品、三氧化二砷、毛果芸香碱、升汞、水杨酸毒扁豆碱、亚砷酸钾、氢溴酸东莨菪碱、士的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