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加强我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监督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定期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医院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和诫勉谈话制度。定期对各临床科室和医师的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内部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科室主任、医师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三条 医院按照要求对临床科室和医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年报告一次;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
第四条 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五条 医院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取消其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
(二)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
第八条 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
第九条 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
(三)违反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