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抗菌药物的遴选和购用管理,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医院抗菌药物由药学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二条 医院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三条 严格控制本院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数量,保障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结构合理。购进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复方磺胺甲噁唑(磺胺甲噁唑与甲氧苄啶,SMZ/TMP)、呋喃妥因、青霉素G.苄星青霉素、5-氟胞嘧啶不计在品种数内。
第四条 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应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医院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第六条 因特殊治疗需要,需使用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要讨论是否列入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每半年将我院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学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1/2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第八条 医院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调整后的本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于1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第九条 医院药事管理及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联合纪检监察部门定期对本院的抗菌药物购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原则上每半年督导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