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住院病区应用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
(一)在临床治疗中,当使用、更改、停用抗菌药物时,在病程记录上均要有详细的分析记录(或注明理由)。
(二)各级医师应重视病原微生物检测工作,在使用或更改抗菌药物前要尽量采集标本作病原学检测及药敏试验,以便于有针对性地予以抗菌治疗。应做到有样必采,并在病程记录(临时医嘱单)中做记录;特别是在具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病原学检查:①病因不明的发热;②炎症反应综合征、脓毒血症;③病原体不明的尿路感染、呼吸道感染、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特殊切口感染;④长期应用抗菌药物发生的腹泻等。对于无法送检的病例,应在病程记录上说明理由。
(三)患者在未获知病原菌及药敏结果前,可根据患者的发病情况、发病场所、原发病灶、基础疾病等推断最可能的病原菌,并结合本地区细菌耐药状况先给予抗菌药物经验治疗,获知细菌培养及药敏结果后,对疗效不佳的患者及调整给药方案。
(四)住院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除需严格执行分级管理规定外,同时应填写《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会诊单》,专家会诊同意后才可使用,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记录。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越级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时,应按规定补办申请手续。
(五)抗菌药物联用必须有指征,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理由。
第二条 门诊、急诊应用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
(一)门诊、急诊原则上应选择“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确因病情需要使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的,应由主治医师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会诊同意,并在处方上签名方能使用;禁止在门诊、急诊治疗中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二)门诊、急诊应使用单一抗菌药物治疗。需要联合应用时宜选用具有协同或相加作用的药物联合,只能选择两种抗菌药物,严禁三种抗菌药物联合应用(抗结核、抗麻风等治疗除外)。
(三)门诊抗菌药物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天量,最多不得超过7天(肺结核、慢阻肺等慢性感染性疾病除外)。使用时间超过7天以上,病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的,原则上应收住院或留门诊观察室治疗,并应进行病原学监测和药物敏感试验,根据检验结果选择有效抗菌药物治疗。
(四)门诊抗菌药物应以口服或肌肉注射为主,严格控制静脉输液或静脉推注使用抗菌药物,因病情需要通过静脉输液或静脉推注进行治疗的,应执行序贯治疗策略,尽快采取静脉转口服治疗,重症感染患者原则上应收住院,对于无法住院而留门诊观察室的患者,应根据本院近期药物敏感情况,选用有效的抗菌药物,同时进行病原学检测和药物敏感试验,再根据病原学检测及药敏结果调整用药方案。
(五)急诊患者接诊后需立即转住院治疗的,急诊科原则上不应使用抗菌药物;确需使用的,只限单次用药。如可转门诊治疗的,医生开具的抗菌药物处方量不得超过3天。急诊留观病人,应逐日开具处方。
(六)门诊、急诊药房不得供应“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第三条 个别特殊抗菌药物使用规定
(一)亚胺培南/西司他丁适用于多重耐药革兰阴性杆菌重症感染,需氧菌厌氧菌混合感染重症患者;美罗培南同亚胺培南/西司他丁,增加耐药革兰阴性杆菌中枢神经系统感染。
(二)万古霉素限用于以下情况:
1.治疗β-内酰胺类耐药革兰阳性球菌的败血症、心内膜炎、脑膜炎、肺炎、骨髓炎等严重感染;
2.对β-内酰胺类抗生素过敏革兰阳性球菌感染的危重病人;
3.粒细胞缺乏患者合并或高度怀疑有革兰阳性球菌感染的;
4.某些特殊情况下的预防性用药,如在医院出现MRSA或MRSE高发时,进行假体或人工材料植入(如:心血管材料、全髋关节置换)时预防用药。或用于有并发细菌性心内膜炎高危因素的某些手术,并且患者对β-内酰胺类抗生素过敏者预防用药。
(三)利奈唑胺限用于耐万古霉素肠球菌、甲氧西林耐药葡萄球菌、多重耐药肺炎链球菌引起的严重感染。
(四)替加环素限用于成人患者由特定细菌的敏感菌株所致复杂性皮肤软组织感染、复杂性腹腔内感染,以及多重耐药鲍曼不动杆菌所致的感染。
(五)氟喹诺酮类、氨基糖苷类、氯霉素类、四环素类原则上不作为儿童的一线用药。
(六)氟喹诺酮类应用于消化、泌尿及呼吸系统外的其他系统感染时,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除泌尿系统外,不得作为其他系统的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小于18岁、孕妇、哺乳期避免使用。
(七)氨基糖苷类药物对肾功能减退者、大于65岁和小于6岁小儿尽量避免应用。
(八)多西环素限用于非淋菌性尿道炎或宫颈炎、支原体、衣原体下呼吸道感染轻症患者、中重度痤疮的辅助治疗(8岁以下小儿禁用、孕妇、哺乳期避免使用)。
(九)氨曲南用于外科预防性用药时仅限于对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过敏者。
(十)儿童剂型药物仅限于儿童患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