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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合理用药管理规定
发布:2025年03月22日 19:36   来源:    点击数:

为加强医院临床用药管理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安全性、经济性和有效性,避免和减少药物不良反应与细菌耐药性的产生,全面提高医疗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临床科室主任为本科室合理用药的第一责任人,并负责对本科室合理用药实施管理职责。

第二条 我院临床使用的药品必须是经我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由药学部购进的药品。临床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从事药物配制或药品购销工作,以确保用药规范和安全。

第三条 如患者因病情需要确需使用我院所缺药品,应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临时采购所需药品,临时采购由临床科室主任组织召开科室药品管理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填写《药品临时采购申请表》,附科室药品管理小组成员的集体签名,并签署廉洁承诺书。经药学部审核,获得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由药学部一次性临时采购。临时采购一次性有效,不得连续购买。

第四条 因患者病情特殊,本院无法提供该药品满足患者治疗时,允许患者从正规渠道外购并在院内使用,但医生需告知患者相关风险,患者知悉风险并签署《患者自带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其他外购买药品一律不得在院内使用。

第五条 医生在临床诊疗过程中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用药,不得随意扩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范围。超说明书用药,遵照《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开具处方。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但是为了方便患者取药和用药安全,应尽可能做到包装完整,因此医师可以开具最小包装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不超过12周常用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促进基本药物的优先和合理使用,遵照《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执行。

第八条 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制度》等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抗菌药物的控制指标(门诊抗菌药物使用率、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强度、Ⅰ类切口抗菌药物使用率等)作为院科两级的质量考核指标,医院与科室签订抗菌药物管理责任状。

第九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严格遵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 中药注射剂的合理使用,遵照《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基本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辅助用药和中成药的合理使用,遵照《辅助性药物和中成药临床使用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抗肿瘤药物、血液制品、生物制品、糖皮质激素等特殊药物的合理使用,遵照《抗肿瘤药物管理制度》《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管理制度》《生物制剂使用管理制度》《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处方或医嘱所列药品无治疗意义或可能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应提出质疑或拒绝调配。

第十四条 为促进临床合理用药,药学部定期开展处方、医嘱专项点评和临床用药分析,分析结果上报医务部质控科及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