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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
发布:2025年03月22日 19:35   来源: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我院优先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第二条 药学部定期组织对医师、药师有关国家基本药物法规、《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知识的学习培训。

第三条 医院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同时需符合一品两规的原则,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促进基本药物使用品种,使用金额均达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并根据我院基本药物使用情况逐步调整。

第四条 对于国家动态调整新增补基本药物品种和临床新需求的再次新增品种,在满足一品两规的情况下,由药学部根据我院基本药物使用品种及数量达标情况征集各科室用药需求情况提出意见,交药事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 基本药物严格执行兵团药品招采平台采购。采购价不得高于平台挂网价格,如急需短缺品种采购价格高于挂网价格,实行备案后采购。

第六条 临床在进行药物治疗时,应按照国家及地方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医院基本药物处方集,优先、合理地选用同类中的基本药物,使用金额不得低于目标责任书签订的目标值。

第七条 药学部做好基本药物HIS系统维护,医生工作站上正确显示药品的国家基本药物标识,方便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发挥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第八条 落实专项处方点评制度,药学部负责对处方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分析,对故意不使用基本药物、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相关要求开具处方的医生按照《处方管理制度》《处方权“驾照式”考核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情况列入药事质量考核中,进行激励与处罚。由于特性情况或特殊病人等因素影响未达标者,结合处方点评情况经处方点评小组评议通过的酌情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