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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用药目录管理办法
发布:2025年03月22日 19:33   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透明、有序、规范、廉洁的药品遴选制度,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切实降低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关于执行药品阳光挂网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兵医保发电〔2021〕28号》等政策法规的要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是指根据临床需要,建立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遴选和定期调整、动态管理制度,包括对供应目录的周期性调整及新药引进、品种增补和替换、淘汰制度。在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使用周期中,在保持目录相对稳定的基础上,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监控药品临床使用情况,监测、评价药物治疗的疗效,分析、评估用药安全性,并进一步根据监测评价的结果、相关政策及临床科室和药学部门的建议,实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定期调整和动态管理。

第三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遴选、审核、使用、新药引进、增补、品种更换或淘汰等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四条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建立基本用药供应目录遴选专家库,负责药品目录的遴选、审核,以及新药引进、品种增补和替换、淘汰的评审工作。基本用药目录遴选专家库原则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由长期在医疗一线工作的药学(含药理学)、临床医学、临床检验、临床微生物、医院感染管理、护理学等专业人员组成。根据临床专科或系统(心血管、呼吸、肾脏、脑神经、消化和肝脏、眼耳鼻喉)用药,儿童、孕产妇用药及感染性疾病用药等由遴选专家库专科人员对各专科用药目录的遴选、审核、使用、新药引进、增补、品种更换或淘汰等提出建议,制订临床用药指引。

第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遴选、审核、新药引进、药品采购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当医院遴选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或新药引进评审时,抽代表参加,负责对基本用药供应目录遴选及新药引进全过程进行监督,日常工作由监察室负责。监察人员与基本用药目录遴选专家库人员原则上不交叉重复。

第六条 医疗机构的基本用药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物。

第二章 基本用药供应目录遴选

第七条 原则上每年对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和调整。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第八条 参加遴选和审核的专家应在医院组建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遴选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临时抽取产生,按专科用药分别遴选。每次参加基本用药供应目录遴选的专家应当在10人以上,每专业组的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可按药品类别或按专科用药分别进行遴选。

第九条 药品遴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被抽中的遴选专家按照组别,在统一时间、统一地点集中投票,不得分散进行。每组专家的投票时间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合理错开。

第十条 参加药品遴选的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保密原则,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投票过程药品遴选专家不能交流与具体品种有关的任何内容。

第十一条 药品遴选采用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超过参会专家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药品,为入选我院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投票结果由监察人员、工作人员现场签名确认,分别交监察室1份和药学部门1份保存。

第十二条 通过遴选的药品由药学部门列表整理,整理人员、药学部主任分别审核签字,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任审批后纳入医药基本用药供应目录。遴选结果及时公示。

第十三条 遴选药品原则上从兵团招采平台挂网目录中遴选,优先选择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基本药物目录、集中带量采购目录、国家谈判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品种。

第十四条 为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医院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临床首选的原则,结合本院的诊疗科目、用药特点,合理确定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中药品品种、剂型和数量,做到品种齐全,比例恰当。遴选的药品品规数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原则上不超过1500种。

第十五条 药品遴选必须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需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通过并备案。

第十六条 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50种[复方磺胺甲噁唑(磺胺甲噁唑与甲氧苄啶,SMZ/TMP)、呋喃妥因、青霉素G.5-氟胞嘧啶可不计在品种数内)],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种。

第三章 药品增补和新药引进

第十七条 药品增补是指根据临床需要,增加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以外的药品。新药引进指的是医院引进没有使用过的药品,包括通用名、剂型和规格等,且具有临床无可替代性。

第十八条 确定药品增补和新药引进评审原则:

(一)符合本院关于药品增补和新药引进的原则要求,临床科室申请增补和引进的药品原则上应为本专科用药;

(二)最大限度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三)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新药引进原则上不超过“一品两规”。如有特殊临床需求,须经过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决定增补。有多种剂型和规格时,优先考虑临床常用剂型和规格,兼顾特殊人群用药(老人、孕妇、儿童)安全性;

(四)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已进入基本药物目录、医保目录的产品。涉及同类或同种药品的比较,应综合考虑药品安全质量、生产企业规模、价格、品牌等因素。

第十九条 药品增补和新药引进程序

(一)各临床科室可以根据临床需要向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并提交增补药品和引进新药的资料,包括新药证书、生产批件、质量标准、价格批文和药品挂网信息、药品说明书、药品介绍、生产经营企业证照等资料;

(二)临床科室主任组织集体讨论,填写《新药申请表》),同时附科室讨论的集体签名及廉洁承诺书;

(三)药学部门应客观、公正地评估所有新药申请,要根据临床科室提供的新药申请、入围情况、在用同类品种情况、循证医学和药物经济学等资料编写新药申请评估报告;

(四)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办公室审查所有新药申请资料,审核《新药申请表》和药学部门的新药申请评估报告,集体决定哪些申请提请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

(五)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织召开新药引进评审专家会议。与会专家从药品遴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次会议不少于15名。讨论并对申请目录中的新药进行投票。赞成票至少超过有效票数三分之二以上者视为该药通过最后审议,决定可纳入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会议投票,讨论结果一式两份,集体签名,由监察室和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办公室(药学部门)分别保存;

(六)通过审议的药品由药学部整理,报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签字后纳入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七)基本用药供应目录调整结果必须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审议通过的药品由药学部门执行采购,并交付药房使用。药学部门必须按照《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药品的连续供应,保障临床用药。

第四章 品种替换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供应基本用药目录中的药品时,原则上不得替换,特别是本机构现有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已有同类或相类似作用的品种、中成药和辅助性药物(包括能量及营养成分补充药物、免疫增强剂、脑循环与促智药、活血化瘀类药物、抗肿瘤辅助药等)。

第二十二条 确因临床需要,需替换不能正常供应的基本用药目录中药品的剂型、规格或生产厂家时,由药库组长征询临床意见后提出申请,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主任委员审批后方可临时购买。变更申请每季度汇总报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经委员投票决定是否纳入正式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第二十三条 替换基本用药目录中正常供应的在用药品的剂型、规格或生产厂家时,需由药学部门或临床相关科室提出申请,阐明变更理由,按药品增补和新药引进程序执行。

第五章 品种淘汰

第二十四条 本院使用的药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从药品目录中淘汰: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停止使用或厂家被吊销GMP证书的药品;

(二)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

(三)出现明显的质量问题、影响医疗安全的药品;

(四)经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论证,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药品;

(五)在充分考虑专科用药的特殊性情况下,连续六个月内仍无人或少人使用的药品;

(六)经查实,违反医疗机构有关规定,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临床促销的药品;

(七)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认为应当淘汰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药品目录品种淘汰,由药学部门或临床科室收集、提供有关资料,填写《药品淘汰申请表》向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由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办公室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品种送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审批。

第二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可先由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任委员、院长或监察部门决定停用,事后再报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议。

第六章 药品临时采购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不得采购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以外的药品。因特殊临床需求,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第二十八条 临时采购仅限于临床治疗必需,而本院现有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药品无法提供有效治疗的情况。不得临时采购本院现有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已有同类或相类似作用的品种、中成药和辅助性药物等临床非紧急、必需的药品。

第二十九条 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主任组织召开科室管理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填写《药品临时采购申请表》和廉洁承诺书,集体签名后向药学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同意后,方可由药学部门一次性临时采购。

第三十条 通过特殊审批临时购买的药品,只能由所申请的患者专人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患者。

第三十一条 确因临床需要连续采购,或每年采购超过5人次的临时采购药品,需要召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按照药品增补和新药引进的条 件和程序,决定是否纳入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第三十二条 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药品,由用药的临床科室填写《药品临时采购申请表》,注明申请理由和数量,经药学部门审核资料,呈报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后尽快购入。情况紧急时,药学部门可先口头请示主任委员,经同意后进行采购,事后应及时补办审批手续。紧急购买一次性有效,不得连续购买。

第三十三条 因临床科室急需的专科药物、急救或特殊患者急用的药品,由临床科室填写《药品临时采购申请表》和廉洁承诺书,注明申请理由和数量,并履行知情同意手续,经药学部门审核后呈报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任审批。临时购买一次性有效,不得连续购买。

第三十四条 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或某一患者的特殊临床需要,需使用本院采购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的名称、剂型、规格、数量(原则上为一个患者一个疗程的使用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讨论通过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医院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不得超过5次。

如果超过5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及基本用药供应目录。调整后的采购目录品种总数及抗菌药物总品种数不得超过规定。

第三十五条 按照《关于执行药品阳光挂网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兵医保发电〔2021〕28号》要求,在兵团药品采购平台中未中标、但在临床治疗中不可缺少且无法由其他中标药品替代的药品,需进行备案后再采购。拟申请备案采购药品由药学部或者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填写《药品备案采购申请表》,经医院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院长审批,通过兵团招采平台备案采购系统申报备案采购。

第七章 供应商遴选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遴选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质量优先的原则,根据经销商企业规模、配送实绩(能力、信誉)、经营范围等客观评价,选择一定数量有配送能力的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对某一具体入围品种,医院只能选择一个供应商配送。供货关系一旦确认,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特殊情况需变更供货关系的,医院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新选择,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

第八章 药品供应管理

第三十八条 新药申请、增补药品申请通过后,临床科室应对申请购进的药品进行临床使用量评估,合理制定出月采购数量,并在3天内上交《药品供应情况表》到药学部门。

第三十九条 药学部门在收到《药品供应情况表》后10天内按要求安排采购,如公司无货应及时通知申请科室和药事委员会主任。药品购进后及时调拨到相应药房,药房及时通知临床医生使用。

第四十条 药库、药房应合理设置申请药品的最大库存量,保证药品的供应,满足临床正常需要,不得无故缺药或断货(医院规定的限购药品除外)。全院库存总量(指药库和各药房库存量的总和)一般情况下不得超出申请药品月采购数量的三倍。

第四十一条 药库和药房发现药品积压现象应及时与临床科室沟通,近效期药品应在药品有效期前三个月向临床科室提出书面警示。因不及时警示造成药品过期的,由药库或药房负责所有过期药品的经济损失;因药库超量采购造成大量积压过期的,药库应负担三倍月采购数量以外那部分过期药品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二条 申请药品购进后,申请科室应保证及时临床使用,无故不用或少用而导致药品积压过期的,临床科室应负担三倍月采购量以内那部分过期药品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三条 药库可按临床实际需要及时调整采购量,当最初制定的月采购量与实际临床需要差距较大时,药库应及时联系申请科室共同商讨更改月采购数量。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此规定下发之日起生效,其他药品管理文件中与此文件有冲突者以此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