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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制度
发布:2025年03月22日 19:14   来源:    点击数: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主要职能之一,是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主要手段。教育引导财务会计人员,提高认识,端正思想,秉公办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和《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坚决做好会计监督工作。

一、财务管理中心和各部门的会计人员对全院的经济业务负监督责任。

(一)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负责财务管理中心内部各项主要业务(证、账、表)的稽核。

(二)财务管理中心对全员各部门的会计业务员监督责任,对所有来财务管理中心办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负监督责任。

(三)药剂科、收费室的会计对本部门的经济业务负监督责任。

(四)所有会计人员对自己所涉及的业务、账务(包括上一环节)负监督责任。

二、各级会计人员在经办每一项经济业务时,都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和必要的审批手续,对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不清楚、手续不健全的原始凭证, 不予受理。要求其更正、补充、补办手续。复核包括:票据是否合法、项目是否完整、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有无出具者签字及单位盖章,有无涂改痕迹;有无负责人的批准和经办人签字,涉及物品购置的有无接(验)收人签字;本单位开出的票据号码是否连续,有无缺号。记账凭证摘要是否简明准确,科目使用、金额、附件张数是否正确。

三、复核账簿:记录是否完整,数字是否准确,月结、转页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四、复核报表:格式、项目是否正确、完整,报表之间对应关系是否正确一致,报表和账簿是否一致。

五、凡购入物都必须履行审批、采购、验收入库、入账等手续、对不合格的设备、临近到期药品、残次品及非正当渠道购入的一切物品或数量、规格、含量、金额不符的,保管员不予验收,会计不予报销。使用抽查及盘点等方法,对库存现金和实物实行不定期抽查、盘点进行稽核。

六、经批准外购材料、设备,严格按合同办事。对外地的一切托收要严加管理和控制,货没到或未到齐,以及品种、规格质量、数量、价格等与合同不符的,应立即提出拒付或部分拒付。

七、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应对基层单位如职工食堂、药品会计、收费室工作人员加强财务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其财会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日常工作中,财务人员做好查账、对账工作,下一环节对上一环节进行监督、稽核。药剂科、收费室等部门每月和财务管理中心就相关账务进行对账,并作对账记录。

九、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总医院财务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