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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电算化财务处理制度
发布:2025年03月22日 19:09   来源:    点击数:

为了加强会计核算软件操作使用管理,确保会计核算软件的正常运行及在会计信息处理和保存中的效用,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师市财政局有关实施会计电算化的办法细则,结合医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部门应在每年年初或上年末建立新的会计年度的完整财务文件,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运用当前在用财务软件系统的规则,正确地设置全部级次的会计科目,会计科目不得随意修改或删除。

二、转换会计年度时,应在新的会计年度开始后的30天内,完成结转各账户的年初数,并保证数据检验平衡正确,年初余额如有调整,只能通过填制记账凭证进行。

三、任何登记入账的经济业务都必须填制记账凭证,摘要填入规范,在计算机上填制的记账凭证编号应当连续,编号出现间断时,应在断号后的第一张凭证上注明断号的原因并签字盖章。

四、记账凭证经过复核人员签字后,才能根据其登记账簿,复核人员必须在计算机屏幕上对计算机存储的记账凭证进行复核签字。同一记账凭证的制单和复核不能是同一个人。

五、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均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活页账装订,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出纳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设辅助账。

六、单位根据计算机使用和人员分工情况以及工作需要,确定每月的记账期限,每月至少记账一次,每月记账前应将当月所有收支及转账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七、储存在计算机内的账簿数据必须及时打印输出为书面账簿,会计账簿打印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季末一个月,平时可以只打印本季已发生的账簿数据,但每年末必须将全部账簿数据打印输出。

八、对内会计报表和对外会计报表要及时整理、打印传送。

九、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总医院财务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