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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2025年03月22日 19:09   来源:    点击数:

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部工作的流程,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总医院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总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执行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满足会计管理的需要。

二、列入会计档案管理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工资表、移交清册、销毁清册等会计核算资料。

三、财务管理中心对会计核算资料进行审核、整理、造册。会计资料设专柜保管。条件具备后,会计档案暂由财务管理中心保管一年,一年后编造清册,移交档案室保管。

四、会计档案应进行科学管理,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做好防潮、防盗、防火、防蛀、防鼠等工作,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保管。

五、入库存档的会计档案,不得任意拆封,不得抽取、替换原始单据。如必须进行该类操作时,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作相应记录,两人以上签字负责。

六、建立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详细记录查阅会计档案的时间、内容、查阅人员姓名、介绍信、批准领导等内容。财务管理中心人员查阅会计档案应经主管领导同意,外单位和本单位各科室人员查阅会计档案需经院长批准,所有人查阅均要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复制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外借。

七、会计档案的保管时间按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编制销毁资料清册,报师市财政局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并派人员监销。销毁后,有关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章。销毁记录入档保存。未经批准销毁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八、会计档案移交档案室保管、管理人员调动医院合并、撤销时,要办理交接、移交手续。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在清册上签名盖章。

九、会计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一)会计月、季度报表(包括文字分析)保管期限为3年。

(二)各类会计凭证、总账及明细分类账等账簿、会计移交清册保管期限为15年。

(三)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四)年度决算报表(包括文字分析)、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管。

十、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总医院财务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