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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发布:2025年03月22日 19:08   来源:    点击数:

为规范医院财务工作的管理,提升医院财务管理的综合效率和财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切实履职尽责,保证医院各项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总医院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总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会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是会计人员应尽的职责,也是做好会计工作的要求。

一、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三)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注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从事财务计算机管理员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等内容。

(五)财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二、移交点收:

(一)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应要求移交人员限期查清处理后再次移交。

(二)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登记簿记录一致,按照登记簿数量交接。

(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四)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五)印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六)交接双方还应在电脑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三、专人负责监交:

(一)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四、交接后有关规定:

(一)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和姓名、移交清册页数、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二)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新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三)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五、临时性交接有关规定:

(一)会计人员临时性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而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院长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手续。

(三)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院长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移交后的法律责任:

(一)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对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总医院财务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