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师市医共体成员单位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总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在师市医共体成员单位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十)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均属于会计人员。
二、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基本要求:
(一)遵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
三、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规定: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医院有关制度规定,判断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二)根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单位任用(聘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应当符合《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三)单位应当对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
(四)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因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五)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岗位,明确会计人员职责权限。
(六)师市总医院依法依规对师市医共体成员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及其从业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本制度由师市总医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