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医院规章

首页 >> 医疗服务 >> 医院规章 >> 正文

成本管理制度
发布:2025年03月22日 19:05   来源:    点击数:

一、为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医院成本核算工作,发挥成本核算在医疗服务定价、医院成本控制和绩效评价中的作用,提升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推进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总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医院成本是指医院特定的成本核算对象所发生的资源耗费,包括人力资源耗费,房屋及建筑物、设备、材料、产品等有形资产耗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耗费,以及其他耗费。

三、医院成本核算是指医院对其业务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分配,计算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总成本、单位成本等。

四、医院成本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医院选择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分配成本、提供成本信息等应当与满足成本信息需求相关,有助于使用者依据成本信息作出评价或决策。

(二)真实性原则。医院应当以实际发生经济业务或事项为依据进行成本核算,确保成本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三)适应性原则。医院进行成本核算应当与卫生健康行业特点相适应。

(四)及时性原则。医院应当及时收集、处理、传递和报告成本信息,便于信息使用者及时作出评价或决策。

(五)可比性原则。医院不同时期,对相同或相似的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成本核算所采用的方法和依据等应当保持连续性和一致性,确保成本信息相互可比。

(六)重要性原则。医院选择成本核算对象、开展成本核算应当区分重要程度,对于重要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应当力求成本信息精确,对于非重要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可以适当简化核算。

五、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努力降低成本消耗,定期组织检查成本执行情况,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管理。

六、成本管理的内容是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核算、成本控制、成本分析、成本信息与反馈以及成本决策等。

七、医院实行成本管理工作实行法人负责制,在医院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由财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科室分工负责。财务部门组织实施成本管理工作,正确执行成本计划,准确进行成本核算。

八、医院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财务会计数据为准进行成本核算,财务会计有关明细科目设置和辅助核算应当满足成本核算需要。

九、医院进行成本核算应当满足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的需求,成本核算周期应当与会计核算周期保持一致。

十、为保证医院成本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医院应当成立成本核算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承担成本核算工作的职能部门。

十一、成本核算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由医院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财务、医保、物价、运营管理、医务、药剂、护理、信息、人事、后勤、设备、病案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部分临床科室负责人。成本核算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议医院成本核算工作方案及相关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协调解决成本核算相关问题,组织开展成本核算,加强成本管控,制订相匹配的绩效考核方案,提升运营效率。

十二、承担成本核算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成本核算部门”)是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的日常机构。医院根据规模和业务量大小设置成本核算岗位。成本核算部门主要职责是:制订医院成本核算工作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和方法,开展成本核算;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编制、报送成本报表;开展成本分析,提出成本控制建议,为医院决策与运营管理提供支持和参考。

十三、医院各部门、科室均应当设立兼职成本核算员,按照成本核算要求,及时、完整报送本部门成本核算相关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好本部门成本管理和控制。

十四、医院各部门、科室在成本核算过程中应当提供的数据信息资料主要包括:

(一)财务部门:各部门科室应发工资总额,培训费、差旅费等在财务部门直接报销并应当计入各部门科室的费用;门诊和住院医疗收入明细数据等。

(二)人力资源部门:各部门科室人员信息、待遇标准(包括职工薪酬、社会保障等)、考勤和人员变动情况。

(三)医保部门:与医保相关的工作量和费用。

(四)后勤部门:各部门科室水、电、气等能源耗用量及费用;相关部门物业、保安、保洁、配送、维修、食堂、洗衣、污水处理等工作量和服务费用。

(五)药剂部门:各部门科室药品用量、存量和费用。

(六)供应室:各部门科室实际领用或发生费用及内部服务工作量。

(七)病案统计部门:门诊、住院工作量,病案首页及成本核算相关数据。

(八)信息部门:负责医院成本核算系统的开发与完善,并确保其与相关信息系统之间信息的统一与衔接,协助提供其他成本相关数据。

(九)其他部门科室:其他与成本核算有关的数据。

十五、按照成本核算的不同对象,可分为科室成本、诊次成本、床日成本、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病种成本、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iagnosis Related Groups, DRG)成本。

十六、医院根据国家规定的成本核算口径设置成本项目,并对每个成本核算对象按照成本项目进行数据归集。医院成本项目包括人员经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其他运行费用等7大类。

十七、成本项目核算数据应当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中 “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数据保持衔接,并确保与财务报表数据的同源性和一致性。

十八、科室成本核算是指以科室为核算对象,按照一定流程和方法归集相关费用、计算科室成本的过程。科室成本核算的对象是按照医院管理需要设置的各类科室单元。

十九、医院应当按照服务性质将科室划分为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医疗辅助类、行政后勤类。

二十、科室间接成本应当本着相关性、成本效益关系及重要性等原则,采用阶梯分摊法,按照分项逐级分步结转的方式进行三级分摊,最终将所有科室间接成本分摊到临床服务类科室。

二十一、诊次成本核算是指以诊次为核算对象,将科室成本进一步分摊到门急诊人次中,计算出诊次成本的过程。采用三级分摊后的临床门急诊科室总成本,计算出诊次成本。

二十二、床日成本核算是指以床日为核算对象,将科室成本进一步分摊到住院床日中,计算出床日成本的过程。采用三级分摊后的临床住院科室总成本,计算出床日成本。

二十三、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是指以各科室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为对象,归集和分配各项费用,计算出各项目单位成本的过程。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对象是指各地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印发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不包括药品和可以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医疗服务项目应当执行国家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编码。

二十四、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分两步开展:首先确定医疗服务项目总成本,其次计算单个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应当以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二级分摊后成本剔除药品成本、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成本作为医疗服务项目总成本,采用作业成本法、成本当量法、成本比例系数法等方法计算单个医疗服务项目成本。

二十五、病种成本核算是指以病种为核算对象,按照一定流程和方法归集相关费用,计算病种成本的过程。

二十六、病种成本核算方法主要有自上而下法、自下而上法和成本收入比法。

(一)自上而下法。自上而下法以成本核算单元成本为基础计算病种成本。

(二)自下而上法。自下而上法以医疗服务项目成本为基础计算病种成本。

(三)成本收入比法。成本收入比法以服务单元的收入和成本为基础计算病种成本,通过计算医院为患者提供的各服务单元的成本收入比值,利用该比值将患者层面的收入转换为成本。

二十七、DRG成本核算是指以DRG组为核算对象,按照一定流程和方法归集相关费用计算DRG组成本的过程。

二十八、DRG成本核算方法主要有自上而下法、自下而上法和成本收入比法。

(一)自上而下法。自上而下法以成本核算单元成本为基础计算DRG组成本。

(二)自下而上法。自下而上法以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基础计算DRG组成本。

(三)成本收入比法。成本收入比法以服务单元的收入和成本为基础计算DRG组成本,通过计算医院为患者提供的各服务单元的成本收入比值,利用该比值将患者层面的收入转换为成本。

二十九、为保证成本信息质量,医院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形成成本报表和成本核算报告,并对成本核算结果和成本控制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医院应当按照月度或年度编制报表,也可以按照季度编制。成本报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

三十、成本报表按照不同的管理需要进行分类。

(一)按照使用者不同可分为对内报表和对外报表。对内报表指医院为满足内部管理需要而编制的成本报表;对外报表指医院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成本报表。

(二)按照核算对象不同分为科室成本报表、诊次成本报表、床日成本报表、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报表、病种成本报表、DRG成本报表。 

三十一、医院要结合经济运行等相关信息,开展成本核算结果分析,重点分析成本构成、成本变动的影响因素,制定成本控制措施,提出改进建议。

三十二、医院开展成本分析主要方法包括:

(一)按照分析目的和要求不同,可分为全面分析、局部分析、专题分析等。

(二)按照指标比较方法不同,可分为比较分析法、结构分析法、趋势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等。

(三)本量利分析:医院通过对保本点的研究分析,确定医疗服务正常开展所达到的保本点业务量和保本收入总额,反映出业务量与成本之间的变动关系。

三十三、医院应当加强成本数据和分析结果的应用,促进业务管理与经济管理相融合,提升运营管理水平,推进医院高质量发展。

三十四、本制度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总医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三十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