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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制度
发布:2025年03月22日 19:03   来源:    点击数:

为规范票据管理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根据《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总医院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总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票据指由财务管理中心向外收款所使用的一切有价票证和有关单据。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门诊及住院收费票据、挂号收费票据。

二、各种收费票据的印刷及购买必须持有图市财政票据购买证由财务管理中心统一到财政局办理。

三、医院所有票据的保管、发放和回收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建立登记簿,严格登记管理制度。领用部门需实行专人领用,专人保管,领用时需有责任人签字,保证票据的安全使用。

四、票据只限于本院财务核算隶属单位使用,如财务出纳、住院收费处、门诊收费处、挂号室等。非隶属单位如需要存款收据,也应经领导批准,由财务科统一发放、核销。

五、各种票据在使用时必须按票据号码顺序使用,各联复写,项目填写完整清楚,收款人签名处均需完整签名,并在票据上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填写错误的票据需加盖作废章,与存根联一并保存。

六、对票据的购买、保管、发放、领用和稽核等环节岗位,要按照内部控制制度,做到互相分离。

七、专管人员在回收票据时,检查号码顺序,检查开出内容的合法性,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制定改正措施。

八、定期对回收的票据进行核销,及时办理票据归档、交接、到期报批销毁等手续。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并及时处理。

九、定期对票据进行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十、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医院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一)转借、转让和代开票据。

(二)私售和盗卖票据。

(三)未经批准拆本使用票据。

(四)丢失票据。

(五)损(撕)毁票据。

(六)未按规定开具票据。

(七)未按规定缴销票据。

十一、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总医院财务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