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使财务工作更加规范、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总医院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总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原始凭证是指医院开展经济活动过程中取得的,用来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以明确经济责任,并用作记账依据的一种凭证。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
二、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内容要齐全。户头、日期、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及规格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要清楚,金额要准确,大、小写一致,涂改或挖补无效。盖有财务专用章,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是税务部门统一印制或财政监制。材料、药品及固定资产购入的发票必须与入库单相符,如发票摘要为“药品一批”,必须附购药清单,内容必须真实、完整。
三、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用双面复写纸(发票或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填写,并连续编号使用。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标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四、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院长、主管院长、科室负责人及报销人签名。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或收费章。内容要填写齐全。
五、财务管理中心对原始凭证要认真进行审核。审核凭证对应的经济业务和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数字计算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书写是否清晰。对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内容填写不全、计算有误、手续不完备、书写不清楚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应拒绝付款。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伪造涂改凭证等违法乱纪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六、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实事求是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真实情况。
七、职工出差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用相关原始票据抵账,不得退还原借款凭据。
八、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的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九、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要经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由保管人复制,并在专设的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十、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必须由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各级领导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十一、对于数量过多且超宽超大的原始凭证(如工资册),可以单独装订保管。
十二、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总医院财务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