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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及货币资金印鉴管理制度
发布:2025年03月22日 19:01   来源:    点击数: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总医院相关规章制度,提升医院财务人员综合素质,不断提升财务工作质量,规范资金用途。结合总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银行存款管理:

(一)医院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二)出纳人员在办理银行存款支付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支出审批管理制度。

(三)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转账结算方式办理银行存款的转账结算。出纳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付款凭证,开具银行结算票据,办理款项支付。

(四)应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的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五)没有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审批,不得随意在账户间进行转款。

(六)每日终了,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月度终了,将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与总账科目余额核对相符。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单位账面余额与银行存款对账单之间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会计人员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财务部门主管负责审核并签字确认。

二、货币资金印鉴管理:

(一)印鉴须经开户银行备案后方可启用,支票、印鉴必须由不同人员在不同地点妥善保管,不得非法刻制印鉴,一经发现,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更换印鉴时,须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印鉴。新印鉴启用后,应将原印鉴交回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销毁。印鉴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二)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财务部门的收款发票、与银行相关的各种票据(如:现金及转账支票、汇票等)。未使用的空白支票上不得加盖银行支票印鉴,加盖财务印鉴须经财务主管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印鉴离开单位财务部门要经过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印章使用者取得印章后要办理签字手续,印章保管人员要备查登记,及时收回。

(三)除正常的开立账户、支付款项、资金往来等业务使用财务专用章外,其他情况的使用均要求在登记本上记录。

三、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总医院财务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