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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管理制度
发布:2025年03月22日 18:59   来源:    点击数:

为进一步提升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综合效率,促进全体财务人员切实履职尽责,保证医院各项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总医院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总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收入是指医院开展医疗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以及从财政和主管部门取得的补助经费,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组织并及时确认。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从财政和卫生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取得的财政性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和追加预算确认,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医院,财政补助收入均来源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和财政零余额账户;上级补助收入是年度内从上级管理部门取得的非财政性收入。以上收入均应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纳入单位预算体系,及时确认收入,专款专用。

(二)医疗收入:即医院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化验收入、护理收入和其他收入。上述各项收入按照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依法取得。

(三)药品收入:即医院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取得的中、西药品收入,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有关规定加成,依法取得。

(四)除上述以外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收入均纳入其他收入管理。

二、医院的全部收入要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三、医院的各项收入要认真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依法组织收入。

四、医院取得各项收入必须开具按规定统一印制的票据,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不合规票据。

五、各项收入按财务规定及时入账。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采取每月自然天数作为收入确认时间,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保证医院收入核算及时准确。

(二)门诊收费处和挂号处的收费人员每日编制收入日报表,住院收费处每日编制在院病员预交金及出院结算日报表,财务管理中心每日审核收入日报表及结算日报表,按月编制收入明细报表。

(三)定期对收入实现情况进行分析,主要针对收入结构状况和增减变动情况,评价收入差异变动原因,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四)合理设置与收入相关的岗位,明确收入岗位的职责、权限,收入业务发生与收款业务职能,收入票据使用与审核保管职能,收入票据保管与出纳职能,收入退款与审批等不相容职能岗位相分离。

六、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总医院财务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