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外出进修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医务人员的诊疗技术水平,拓宽专业知识视野,引进新技术新项目,给医务人员提供更广阔的学习平台,医院鼓励医务人员外出进修学习,为加强医务人员外出进修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进修原则
(一)有明确的进修目的,所进修内容必须与本专业密切相关,进修结束后能学以致用,服务临床。
(二)每年年初科室必须制定并上报本科室医务人员下一年度外出进修计划,当年未实施者,第二年须重新上报,逾期不上报的原则上不准予外出进修;
(三)科室必须在保证日常工作正常运转前提下,根据科室专业发展需要择优选派进修人员。临时派出进修者需经院长办公会讨论才能外出进修。
(四)医院鼓励临床科主任(含科副主任)每两年至少到上级医院学习或进修1个月以上(含1个月)。
(五)本规定中的进修是指外出学习(各种与临床专业无关的培训学习除外)≥1个月的学习。
二、进修人员条件
(一)硕士学历人员,从事临床工作满2年以上;本科及以下学历人员,需从事临床工作满3年以上;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未晋升中级职称的医务人员,原则上不派出进修学习。但开展新项目、新技术必须进修学习的人员,经科室讨论同意,科主任书面材料推荐,院长办公会批准可安排进修学习。
(二)同一人或相同项目在5年以内原则上不再安排再次进修,再次外出进修人员必须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是本科室的主要业务技术骨干,需经过院长办公会同意。
三、进修申请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第三师总医院出差审批表》,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医务科、护理部;
(二)医务科、护理部统一上报医院,经分管领导批准,主要院长签字确认后,按进修时间提前到科教科和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办理外出进修学习相关手续;
(三)进修人员须签订《外出进修协议书》。
四、进修期间待遇
(一)经医院同意派出进修,须取得进修合格证书、考勤证明,并完成学习总结和院内或科内讲课后医院予以报销进修费、住宿费。
(二)医院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报销一次往返差旅费。
(三)进修期间,进修人员享受院平均0.8的奖励性绩效。
(四)进修期间工资待遇按在职在岗人员享受。
(五)除不可抗力因素或医院安排提前结束进修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进修任务者,医院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五、外出进修管理
(一)外出进修人员必须遵守进修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事请假必须经进修单位同意;
(二)进修学习结束返院后,应在一周内到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外出进修人员须将新的信息和学习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医务科、护理部,提出改进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在科室内进行讲课,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院内讲课(由科主任负责,科教科负责监督管理),并在临床工作中积极开展并推行新技术、新业务。
(四)科教科对外出进修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对每位进修人员建立档案,包括进修申请、进修期间的学习情况报告、学习总结、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
(五)财务科将根据《第三师总医院出差审批表》,按规定凭票报销进修学习费用,回院后3个月未交申请及报销签字表者。
(六)进修人员完成进修后,5年以内不能提出调动或辞职。如本人要求调动或辞职,根据签订的《外出进修人员协议书》中的有关要求赔偿相应的费用。
第二章 外来进修管理制度
一、进修工作由医院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及实际能力统一计划、安排。
二、医院要有专人负责进修工作,认真执行进修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进修人员条件。各科要选派有经验的医务人员指导进修人员。带教者应当根据进修人员具体情况拟定计划,定期检查,努力完成。
三、进修人员要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自行调换进修科目,不得随意延长学习时间(特殊情况除外),进修期间不安排探亲假,不得私自离开进修市及辖区(如:不许离开图木舒克市)如遇特殊情况要离开本市,必须书面请假经科室带教老师、科主任、科教科主任亲自签批后方可离开,不按规定执行者一律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退回原单位,终止进修。
四、医疗、护理科目进修人员应当是在选送医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助理医师)与注册护师。进修人员的普通处方权,由指导医师提出,并经科主任同意,报请医疗管理部门批准授权,进修结束自动终止。
五、进修人员须在上级医师(护师)指导下执业,不得独立执业,不得独立出具诊断证明及诊断报告。
六、进修人员书写的各类医疗、护理记录文件,需经指导医师(护师)签名确认。
七、医疗、护理管理部门领导要经常了解进修人员思想情况,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定期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八、进修人员在医疗工作中有特殊贡献者应当给予表扬。医疗作风恶劣或犯有严重错误者,由医院提出意见后,连同材料和本人一起送回原单位处理。
九、进修期满,医院应当做好进修人员的考核和鉴定工作,并办理离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