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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发布:2025年03月22日 18:54   来源:    点击数:

为全面实施“科学兴院”战略,促进和规范我院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全院专业技术人员均为继续教育对象,第一年工作未满6个月及当年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或超过离退休年龄返聘人员除外。

二、学分要求

(一)高级职称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总分不低于25分,其中Ⅰ类学分10学分;

(二)中级职称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总分不低于25分,其中Ⅰ类学分5学分;

(三)初级职称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总分不低于25分;

(四)未取得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工作一年以上人员每年应获得总分不低于25分。

三、学习内容和学时认定

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统一安排部署,每年定期发布公需科目学习指南。

专业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由兵团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确定,报经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审核后发布。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累计完成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采取网络学习的方式,每年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采取以网络学习、集中面授为主,其他学习形式为辅的方式,每年不少于60学时。

四、学分使用

继续教育是聘任、晋升技术职称和执业注册、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凡继续医学教育考核不合格人员,在聘任、执业注册时,应当缓聘或者不予注册。

医院在职在岗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规定学习任务学分,当年继续医学教育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五、继续教育项目申报

(一)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分国家级、兵团级(I类、Ⅱ类)和师级(Ⅱ类)学分项目。

(二)时间

每年按兵团医学会规定的时间申报当年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申报内容

1.本学科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及交叉学科新进展;

3.具有推动学科发展的作用;

4.填补我市及本地空白,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学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3小时1学分,省级每6小时1学分。

(四)授课老师资格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及授课老师,必须具有副高及高年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五)申报程序

1.各专业科室提交项目名称及内容,经医院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审查后,一式三份报师市卫健委或兵团卫生局组织医学会专家论证。

2.申报项目经专家论证批准列入年度计划后,可进行实施。

(六)其他

项目内容涉及医疗操作等,需报请医务科审核批准后,方可申报;有规范的讲义及教材。

六、举办程序

1.项目公告后,由科教科与项目负责人共同协商项目举办有关事宜。

2.项目结束前,项目负责人须组织学员考试,不参加结业考核者不授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3.项目举办结束后,向上级管理部门提交“学习班通知”,学习班日程按排,学习班结业考试试卷,学习班讲义,以及学员报到花名册。科教科负责申办学分并发给学员。

4.对当年已获批准但不能如期举办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需到科教科写出书面材料,否则下年度不得申报。

七、附则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