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强化绩效考核管理,提高工作
效能,确保医院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运行,参照师市机关考勤管理办法,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范医院内部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等各类请假制度,保证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全体工作人员。援疆干部(参照中组部、人社部《对口支援新疆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结合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假期种类、时限及工资待遇
第三条 假期种类包括:病假、事假、婚假、探亲假、产假(护理假)、年休假、丧葬假共7种。
第四条 病假:工作人员因病(因工伤残者除外)需离开岗位治疗和休养的,必须持有相关检查报告单及总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如下:
(一)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工资、福利全额发放。
(二)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福利全额发放;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福利的90%发放。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
⒈工作年限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福利的100%发放;
⒉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福利的90%发放;
⒊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福利的80%发放;
⒋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福利的70%发放。
(四)获得国家或国务院各部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兵团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且仍保持荣誉的,工资、福利全额发放。
(五)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工龄。
(六)病假按年累计计算。对跨年度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的时间合并计算。病假计算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五条 事假:工作人员因个人事务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的,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经本人申请,科室领导审核,医务科(护理部)审批,院领导签字,报院办备案。事假计算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事假期间不享受工资、福利。
第六条 婚假: 工作人员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再增加婚假20天(共计23天)。再婚者享受婚假3天(再婚一方、复婚者只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不享受增加的婚假)。婚假计算均不包含国家及自治区法定节假日,但包含公休日。
第七条 产假及护理假:女性工作人员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再增加产假60天(共计158天)。剖宫产及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共计173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计算均含国家及自治区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女性工作人员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护理假计算均不包含国家及自治区法定节假日,但包含公休日。
女性工作人员符合规定生育子女后,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性工作人员有流产、计生手术情况的,按以下标准执行:人工流产:怀孕3个月(90天)以下流产的休息20天;怀孕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休息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休息42天。
计生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者,自手术当日起休息2天,在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者,当日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人工流产及同时结扎输卵管,两项休假合并计算。
第六、七条所规定的假期,工资、福利全额发放。
第八条 探亲假:在医院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的),可享受探亲假。已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3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准假或者工作人员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时间不计算在探亲假时间内)。假期计算含国家及自治区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福利全额发放。
第九条 年休假:工作满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计算不含国家及自治区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当年已享受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不享受次年的年休假。
年休假须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当年未休假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允许在下年度补休。
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全额发放。
第十条 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时,可酌情给予3天的丧假,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丧假的计算不含国家及自治区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福利全额发放。
第三章 请销假程序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请假为事前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销假手续。因事情紧急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应以电话或委托他人的方式按程序请假,事后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请假,按职务层次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一般工作人员的各类请销假程序在本单位审批,须填写《总医院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科室主任(护士长)同意后,报医务科(护理部)审批,院领导批示后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备案,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假期结束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到院办公室销假。
第四章 假期的使用
第十五条 探亲假的假期必须一次用完,不得分开和跨年度。
第十六条 年休假,因工作原因,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可分开使用,跨年度作废。
第五章 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行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以虚假理由及虚假证明骗取准假的;
(三)假期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四)因公外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归的;
(五)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
第十八条 旷工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每旷工1天,扣发本人当月工资、福利的5%;
(二)旷工连续超过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
(三)旷工连续超过10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四)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第六章 说 明
第十九条 工资、福利的计算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高定工资、规定艰边津贴、保留地区补贴、津贴补贴。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医院要依照本办法,建立个人考勤档案。请销假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科,另一份由院办(或人事专干)备案保存。
第二十一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员,不进行年度考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师市总医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立考勤情况公示制度。医院要在每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当月《考勤汇总表》在单位公示3天。公示后的《考勤汇总表》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存档,以便备查。
第二十三条 对考勤不认真,不履行请销假手续、不按期公示或弄虚作假的,造成考勤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相关负责人要追究责任,由师市总医院领导对其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和绩效考核工作挂钩。
第八章 要 求
第二十四条 医院组织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学习本办法,并将本办法印发到每一个部门、科室,做到人人了解本办法,人人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师市总医院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总医院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2.XXX医院工作人员请假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