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总医院管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充分调动全体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广大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执业医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总医院章程》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执行方法:
(一)职能科室监督检查;
(二)科室自查,缺陷上报;
(三)患者投诉及社会反映。
第四条 凡发生涉及本办法规定的问题,由涉及者所在部门、科室提出书面自查意见及处理意见上报办公室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处罚方式主要指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形式主要指扣除个人绩效考核分值,不得扣除个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任何科室、任何人不得以现金、转账、汇款等任何形式向任何个人收取罚款。
第二章 工作人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六条 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总医院各项制度规定。
(三)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尊重其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廉洁行医,恪守医德。不得有收受“红包”和“回扣”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合法权益的言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总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总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总医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一节 医务人员行为规范
第八条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九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医院各项制度规章。
第十条 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十一条 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耐心解释,细心聆听患者病情,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十二条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不违规泄漏患者或者其他个人的信息。
第十三条 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四条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十五条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医院安排的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家庭医生签约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第二节 护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热爱本职,尽心尽责。发扬细心准确,热情体贴的优良作风,切实做好基础护理、心理护理、专科护理和责任制护理。
第十七条 勤学苦练,努力钻研业务。对技术精益求精,更新护理知识,开展新技术,不断提高护理业务水平,更好地为病人服务。
第十八条 医护密切合作,认真执行医嘱,按时巡视病人,细致观察病情,认真准确交接班。
第十九条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严格执行“三查八对”,预防差错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勤于管理,热情、耐心地向患者家属开展健康教育知识宣传;维护病房的良好秩序,保持病房的整洁、肃静;管理好病房财产。
第二十一条 尊重领导,团结同事,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第三节 医技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面向临床,为临床诊疗提供科学依据,主动配合临床各科室为病人服务。
第二十四条 作风严谨,一丝不苟。尊重科学,实事求是,以准确、及时、安全为原则,不谎报数据,不出假报告。
第二十五条 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更新方法,以满足医疗发展需要。
第二十六条 爱护仪器,精心保养,熟悉性能,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互相尊重,团结协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 廉洁自律,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
第二十九条 语言文明,态度和蔼,耐心解释,主动服务患者。
第四节 行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带头遵纪守法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为病人、为临床第一线、为群众、为职工服务的思想。
第三十一条 熟练掌握本职业务,经常深入临床一线调查研究,了解和分析各种信息,做到反应准确,决策科学,解决及时,讲究实效。
第三十二条 以身作则,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严禁个人以各种名目收受“回扣”,自觉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十三条 发扬民主,虚心听取患者和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重视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
第三十四条 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第三十五条 刻苦学习科学管理理论,虚心学习兄弟单位好的管理方法和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节 后勤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六条 热爱后勤工作,树立为临床服务、为职工服务的思想,工作勤恳,尽心尽责。
第三十七条 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为临床第一线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十九条 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当好家、理好财,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和后勤保障作用。
第四十条 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院的作风,杜绝浪费现象。
第四章 劳动纪律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严格岗位责任制,坚守岗位,忠于职守。严肃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
第四十二条 按时上班,准时接诊病人,不得提前下班,不得推诿病人。
第四十三条 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第四十四条 不得擅自调休或休病事假,非特殊情况不得电话请假或临时请假,未经批准视为旷工。旷工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十五条 病假必须出具病情证明,休探亲假、婚假等法定假,必须按程序审批休假,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得擅自换岗、离岗、脱岗或擅自关门(窗)不接诊(接待)病人。
第五章 职业纪律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坚持医疗质量第一、病人利益第一、医院声誉第一、社会信誉第一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 根据岗位职责与权限,工作人员必须对本人所开具的处方、病情诊断、检查报告、手术记录、病历记录等各类医疗文书负责,不得出现错漏,不得出具与本专业不相符或特殊情况未经批准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不得泄露病人隐私,不得在非医疗活动期间,未经患者同意,随意议论患者病情。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告知、知情同意和签字规定,及时、认真、详细做好各种医疗记录。不得隐匿、仿造、涂改或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及有关原始资料。
第五十一条 不得使用未经医院渠道购进的药品、耗材和医疗设备器械。
第五十二条 不得违反国家物价政策,不分解收费,不超标准收费,不另立项目收费。
第五十三条 除财务部门外,其他科室和个人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凡来院就诊的病人或业务往来单位缴纳现金或支票,收费部门必须出具医院规定的统一收据或正规发票。
第五十四条 严禁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第五十五条 严禁通过医疗活动或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收受患者红包、物品、有价证券和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六条 严禁索要、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统方费、开单提成等。
第五十七条 严禁利用回扣或提成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转诊病人。
第六章 奖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者,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者;
(二)因表现优异,受到上级(国家、自治区、兵团、师市)表彰者;
(三)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态度和蔼、服务周到,因坚持医疗原则、维护患者利益而不被理解,受到侮辱、谩骂,甚至遭到围攻、挨打等,仍坚守岗位,恪尽职守者;
(五)对工作极端负责,发现并及时制止可能导致的重大差错或事故或医院财物损失者;
(六)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且在兵团范围内属于首次或第一,给医院可持续发展带来长期显著效益者;
(七)在突发事件或重大灾害事故抢救中,医德高尚、舍己为人,使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重大损失者;
(八)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九)其他应予奖励者。
第五十九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指奖励属于嘉奖。
第六十一条 奖励标准:
(一)荣获医院年度各类先进个人者,颁发荣誉证书,在全院范围内通报表扬,一次性给予1500元奖励性绩效;
(二)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者,一次性给予1500元奖励性绩效;
(三)荣获国家级,自治区、兵团级,师市级荣誉称号者,如上级给予物质奖励,医院给予受奖励者同等数额的物质奖励;
(四)其他需要奖励者,按照相关规定,报党委会审议同意后执行。
第七章 罚则
第一节 医德医风处罚
第六十二条 如有索要感谢信、锦旗、匾牌,编造拒收礼品、“红包”等行为,经核实后,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在院周会上作深刻检讨,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十三条 对投诉的处理:
(一)一年内有效投诉一次者:
1.当事人写出书面检讨;
2.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考核分值5分;
3.扣除科室负责人当月科室目标管理绩效分值3分;
4.当事人全院通报批评。
(二)一年内有效投诉两次者,除按第六十三条中规定的1、4项处罚外:
5.当事人待岗学习一周;
6.扣除当月绩效考核分值10分;
7.取消当事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8.扣除科室负责人当月科室目标管理绩效分值50分;
9.对科室负责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
(三)一年内有效投诉三次及以上者,除按第六十三条中规定的1、4、7、9条款处罚外:
10.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考核分值100分;
11.给予当事人6个月警告处分;
12.影响当事人正常晋升一次;
13.对科室负责人进行约谈;
14.扣除科室负责人当月科室目标管理绩效分值100分;
15.当事人、科室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
(四)被投诉的当事人经查实有“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生硬,与病人、家属争吵造成恶劣影响;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发生新闻媒体批评事件经核查情况属实;严重违反纪律”问题之一者,除按第六十三条中规定的1、4、7、9、12、13、15条款处罚外:
16.给予当事人12个月记过处分;
17.情节严重者,移交相关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节 劳动纪律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反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之一者:
(一)一年内违反一次者,扣除当月绩效考核分值3分;
(二)一年内违反二次者,第二次扣除当月绩效考核分值6分,全院通报批评;
(三)一年内违反三次及以上者,扣除当月绩效考核分值12分,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十五条 违反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者,执行《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医疗服务共同体请销假管理办法》规定外,同时给予以下处理:
(一)旷工半天,扣除当月绩效考核分值5分;
(二)旷工1—3天,每旷工1天扣除当月绩效考核分值10分,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三)旷工3天以上,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全院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情节严重者,移交上级部门处理。
(四)如果旷工行为给医院造成医院经济损失,医院根据法律规定,要求一定经济赔偿。
第三节 职业纪律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反上述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之一者:
(一)对当事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二)扣除当事人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扣除科室负责人当月管理绩效工资。
第六十七条 违反上述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之一者,除按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第(一)项处罚外:
(四)扣除当事人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给予当事人6个月警告处分;
(六)扣除科室负责人3个月管理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七)对科室负责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
第六十八条 违反上述第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条款多项且情节恶劣者,除按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七)项处罚外:
(八)扣除当事人12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九)给予当事人12个月记过处分;
(十)扣除科室负责人6个月管理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十一)给予科室负责人6个月警告处分;
(十二)严重违法违纪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凡奖励或处罚对象在本制度中有2条以上可适用的类似条款,不采取累加的方式进行奖惩,而是以奖励或处罚程度最大的条款为准。
第七十条 师市总医院各职能部门制定的其他工作奖惩规定不得超出本办法所规定的奖惩程度和管理原则,必须充分征求意见后呈报总医院党委会审定后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已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制度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与实施由办公室负责。
第七十三条 师市医共体其他成员单位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