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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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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2025年03月22日 18:35   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编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利益,规范聘用人员管理,维护医院稳定发展,推进医院用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实行固定工资加奖励性绩效加工龄工资的模式,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结合总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编办核定总医院编制以外,总医院聘用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 聘用管理

第三条 新增聘用人员

(一)科室未新增聘用岗位,原岗位人员解除聘用,科室可向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提交用人申请,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经分管领导签字,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发布招聘信息。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筛选应聘人员资质,安排至所需科室试用3—7天,试用期满由所需科室负责人考核,考核通过后,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与其签订聘用人员劳动合同。

(二)科室新增聘用岗位,需科室负责人向医院上报新增岗位需求,由分管领导以及医院主要领导签批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再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发布招聘信息,组织应聘人员面试,安排至所需科室试用3—7天,试用期满由所需科室负责人考核,考核通过后,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与其签订聘用人员劳动合同。

第四条 聘用人员基本要求:一般以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年龄40岁以下(部分岗位依据实际情况),身体健康。

第五条 聘用必须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择优录取。聘用人员需提交岗位所需相关材料,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办公室)审核并存档。

第六条 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分为岗前试用以及岗后试用。岗前试用一般为3—7天,考核是否满足岗位需求以及是否可以胜任所聘岗位;岗后试用一般为一个月,考核是否适应岗位日常工作。岗前试用期满,由所在科室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即签订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岗后试用期满,由所在科室进行考核,进行民主测评考核,合格即继续聘用。

第三章 聘用人员待遇

第七条 试用期内发给聘用人员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聘用后,按合同签订工资标准发放。

第八条 试用期满按受聘者医院由医院按国家标准规定给予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章 聘用人员管理

第九条 医院与聘用人员之间以书面合同形式确定劳动关系,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共同遵守。若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条 劳动合同由医院同意与聘用人员签订,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医院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和纪律,同样适用于聘用人员。医院每年年终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束是后续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在聘用期间,聘用人员有以下情况医院有权结束聘用: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经过考核,证明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三)违反医院纪律或规章制度;失职、渎职、品行不端、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聘期内事假累计超过20天、旷工超过三天以上者;

(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三条

(一)自觉服从医院和所在科室的管理,遵章守制,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工作;

(二)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注重业务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服务水平;

(三)积极参加医院和科室组织的政治、业务、劳动等集体活动;

(四)医院每年对聘用人员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填写《聘用人员年度考核表》,有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存档,并作为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五)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各项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热爱工作、热爱生活、热爱医院;

(六)在工作期间,注重仪容仪表,着装整洁,保持良好的自身形象;

(七)严格遵守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迟到、脱岗、离岗、早退、旷工;

(八)工作期间自觉佩戴工作证,接受职能科室、科室和患者及家属的监督。

第五章 考勤、休假及请假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考勤和请假严格按照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医疗人员实行每周五个半天工作日,其他人员实行每周五个工作日。聘用人员上下班需根据所在科室每日工作安排进行,休假需根据科室自身排班进行,法定节假日按照科室排班进行调休。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休假参照编制内人员休假执行。

第十七条 班期间不允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因公外出应请示科室领导。

第十八条 不允许聘用人员从事第二职业或对外兼职活动,但鼓励工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类培训考试。

第十九条 加班:如因科室工作需要,需在非工作时间加班,需尽快结束休假,前往科室加班,休假时间另行调整。

第二十条 假期管理:为严格劳动制度,加强医院对职工假期的管理,对各种假期的申请和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节假日: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包括元旦、清明、劳动节、端午、国庆、春节等法定节假日,一般参照政府机关规定执行。可是需按照日常工作量进行调休。

(二)其他假期,参照编内人员请假程序以及请假条件执行。

第六章 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享有与本院编内人员同等的政治待遇,党、团员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二十二条 院龄补助:在医院工作满一年的人员,每年增加50元的院龄补助。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工作发放日期:工作发放,采用当月工作次月发放工资制,发放时间为每月15日左右(如遇节假日提前或顺延)。

第二十四条 新进人员自报到之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应发工资/本月工作日X实际工作天数。

第七章 离职与解聘

第二十五条 人员要求调离本医院,应提前30日向所在科室主任提交书面离职申请,在未收到批准之前,应继续工作,不得先行离职。

第二十六条 医院根据职工表现或经营策略,需要解聘人员,应提前30日通知被解聘人员。

第二十七条 聘用人员合同期满,经所在科室和医院批准后,填写《聘用人员辞职(退)审批表》,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使用科室报请医院批准,可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的;

(二)在综合考评中连续两年排位后三名者,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三)因患病或非公负伤等原因,连续2个月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

(四)因本院不可抗拒的原因,不需继续聘用的;

(五)符合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聘用人员可提出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医院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的。

第三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医院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聘期未满,又不具备合同自行解除条件及法定事由的;

(二)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

第三十一条 上述各种原因结束聘用或试用关系的职员,在接到正式通知后,均应向办公室领取《移交工作清单》,按该清单要求,在离开医院之前办完有关工作移交手续,其应领取的工资,应于上述手续办妥后再予发给。

第三十二条 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聘用合同。要求提前终止聘用合同,给医院造成损失者要适当补偿院方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 医院无正当理由,解聘和辞退聘用人员的,应适当补偿其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 聘用合同解除后,聘用人员所享受的各种待遇即行停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最终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