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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聘制度
发布:2025年03月22日 18:32   来源:    点击数:

为进一步做好人员招聘管理工作,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关于印发〈关于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推进师域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兵党办发〔2020〕12号)、《关于〈兵团医联体(医共体)建设人事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兵人社发〔2020〕60号)、《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医共体建设的实施方案》(师市医改办发〔2020〕2号)文件精神,结合师市总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招聘方案。

一、成立招聘领导小组

为加强统一公开招聘组织领导力,成立医院招聘领导小组。

组 长:总医院党委书记、院长

成 员:总医院纪委书记、副院长、医务科、护理部、院感办、质控办、人力资源中心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总医院统一负责医共体各成员单位的集中公开招聘工作,具体负责收集、整理、审核医共体各成员单位的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组织实施招聘以及岗前培训等工作,办公室设在第三师图木舒克市总医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二、招聘原则和方法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按岗招聘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面试、笔试、考察等多种形式自主招聘。

三、招聘计划

根据医院功能定位发展状况、工作需求、岗位空缺情况,拟定年度招聘计划,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岗位、人数、具体要求等,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至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经总医院党委讨论通过,报师市卫健委和人社局备案后,发布招聘公告,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四、招聘条件和范围

(一)招聘条件

符合招聘岗位的年龄要求:年满18周岁以上,35周岁及以下,招聘硕士、高级职称及高层次、紧缺人才时,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2.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3.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与工作能力;

4.具备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5.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在资格复审时需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6.特殊岗位、高层次人才由总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3.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4.在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的人员;

5.现役军人;

6.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信息发布

统一公开招聘办公室负责制定具体招聘工作实施方案,经总医院审议通过后,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择期以总医院名义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明确工作岗位及地点。

六、招聘程序

(一)资格审查

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根据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凡与报考条件不符、不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审查的,取消考试资格。

(二)考试

招聘根据用人需求和岗位特点,一般可采取视频、网络等形式组织线上报名、笔试、面试等考评方法,也可到各大医学院校开展校园招聘、人才交流会等形式进行招聘。招聘具有硕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时,可采取面谈+考察的方式;总医院招聘具有“双证”(执业医师证、规培证)的医学类本科生,可采取“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考察”的方式,简化招聘程序;招聘非卫生技术岗位工作人员时,可根据岗位需求按照“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合理设置考试内容。

(三)体检

按照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以职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并在总院开展体检工作。体检合格者录用,体检不合格者可顺位续补一名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录用;体检仍不合格,不再补录,招聘岗位空缺。

(四)政治审查

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录用人员按程序组织开展政审工作。政审不合格者,不予录用。通过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面试、体检等程序,确定拟聘人员后,通知拟录用人员到岗,不按期到岗地视为自动放弃岗位,可取消录用资格,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延期报到。

(五)审批聘用

录用人员试用期1年,初次聘用期限一般为5年(含试用期)。试用符合岗位任职条件者,医院与录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中涉及的工作岗位、职责和要求,应与招聘公告中的表述保持一致;医院成员单位应在录用人员到岗后3个月内办理完录用手续,落实工资及津补贴待遇,无故拖延的应追究成员单位书记、院长责任。

七、监督

总院纪委工作人员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参加招聘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要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八、附则

未尽事宜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兵人社发〔2015〕9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