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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人员岗位任职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发布:2025年03月22日 18:32   来源:    点击数:

根据《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医院执业人员岗位任职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一、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临床医学(中级)、预防医学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医学中专学历,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2.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3.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4.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

1.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1)药(技)士: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药(护、技)师:中专学历,担任士职务满5年;大专学历,专业工作满3年;本科学历,专业工作满1年。

2.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参加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2)近五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3)专业考试成绩达到兵团合格标准,并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4)从事临床医疗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基层服务经历累计满一年;

(5)从事临床医疗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到上级或内地医疗机构进修累计满6个月,单次进修时间不少于1个月;

(6)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中等专科及以上学历,受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

(7)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上发表代表作1篇(第一作者);

(8)任职期间一线业务工作时间年均不少于40周;

(9)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举行专业学术讲座或学术报告不少3次,或进行本专业授课10次,具有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历;

(10)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一项科技创新项目、适宜技术推广等,或主持完成相关发明专利、科技成果、技术创新奖等(不限级别,排名限前3名);

2.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2)近五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3)专业考试成绩达到兵团合格标准,并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4)从事临床医疗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基层服务经历累计满6个月;

(5)从事临床医疗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到上级或内地医疗机构进修累计满3个月,单次进修时间不少于1个月;

(6)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中等专科及以上学历,受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

(7)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上发表代表作1篇(第一作者);

(8)任职期间一线业务工作时间年均不少于40周;

(9)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举办专业学术讲座或学术报告不少于5次,或进行本专业授课不少于15次,有带教2名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历;

(9)主持完成一项科技创新项目、推广适宜技术等,或主持完成相关发明专利、科技成果、技术创新奖等(不限级别)。

二、任职资格审核管理

根据职能划分和便于管理这一原则,医疗和医技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报名考试、审验、注册、管理等由医疗服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护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报名考试;其他特殊专业,任职资格自行报名考试。

凡取得各类专业执业资格证书者,分别由主管科室负责审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将证书原件交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存入专业技术人员档案袋,作为享受专业技术工资待遇和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三、任职资格审核程序

(一)医师人员资格认定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已注册并考核合格,由科主任确认可以独立完成诊断治疗和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到医务科申请处方权,医务科按规定核实后,通知相应科室给予独立安排值班。

(二)护理人员资格认定

凡从事护理工作人员,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经注册,由科室护士长、护理部考核合格后,并将《护士执业证书》、考核成绩交护理部,护理部认定合格后,通知相应科室给予独立排班。

(三)医技人员资格认定

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并考核合格后,由相应科室负责人确认可以独立出具报告者,医务科认定后通知相应科室给予独立排班并出具报告签名权。

以上人员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者,一律不得独立从事医疗活动,必须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