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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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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
发布:2025年03月22日 18:26   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总医院人事管理,促进人才队伍建设,依照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 法律法规、《关于印发明确医共(联)体建设相关政策的通知》(兵医改办函〔2020〕10号)、《兵团医联(共)体建设人事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围绕“文化塑造人,感情温暖人,机制激励人,事业凝聚人”的人才理念,真正实现制度管人,机制激励人的目标。通过强化人事管理,提升员工综合素质,建立和谐、团结、共同进取的人才梯队,推动总医院事业稳步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工作制度

第二条 在总医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国家、兵团相关法律、 法规和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医院规章制度,做好医院各项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编制规定,按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根据岗位性质,制定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组织协调各部门进行员工调配,确保医院医疗和各项业务工作正常进行。

第四条 按时完成各种人事报表统计、劳动工资等报表,分析统计数据,及时向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反馈信息,建立积累各种原始统计资料。

第五条 负责各类人员进出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负责员工职称晋升、聘任及聘后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负责员工培训、考核、考勤、奖惩、工资、社会保险。

第八条 负责用工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负责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 离、退休员工病故,按规定做好抚恤金和丧葬费的结算。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不谋私利,遵守保密制度、严守机密、工作谨慎。

第三章 招聘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为满足和适应医院的发展,需要及时招聘各种专业人才,坚持任人唯贤、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实现人事的合理配置。详见《公开招聘制度》。

第四章 试用期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试用期时间

试用期为一年。

第十四条 试用期内,员工若不愿继续在院工作,可提前30天向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报总院院长行政办公会、党委会会议审议,同意辞职,再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完成后方可离职。如因不辞而别给医院造成损失者,医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试用期内,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随时予以辞退: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总医院管理制度,损害总医院利益;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总医院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被劳动教养的;

(七)经反复培训,岗前培训考试3次不合格者。

第五章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为了维护医院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一旦确定劳动关系,即须签订劳动合同。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员工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医院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员工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按照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五)劳动报酬;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九)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和员工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其他未尽事宜。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经总医院和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并由员工本人签字,加盖公章。

(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医院和员工双方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二)若员工有重大失职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院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若因为其他原因,其中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另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责任可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员工辞职、离职制度

第二十条 员工辞职

(一)员工辞职需提前30日向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提出书面报告,经协商一致或按规定做出相应赔偿后,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由医院派出培训、学习或参加学术会议,未满规定的服务期限者,按医院进修培训的规定和培训协议进行赔偿。

(三)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于医院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将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 辞职处理程序

员工提出辞职,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提交总院党委会会议审议,同意后办理辞职手续。

第二十二条 员工离职

(一)员工在离职时需将工作和其他手续办理完毕,方可离职。

(二)员工未经任何程序自动离职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医院员工无论辞职、离职,财务人员接到人力资源管理中心通知后方可结算工资,未经批准而离岗者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停发工资。若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者,医院有权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况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申诉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医院的行政决定及处分持有异议的员工有权申诉,按逐级申诉的原则,可向相关职能部门寻求有效解决办法。

第八章 劳动争议

第二十五条 员工与医院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不服从仲裁的一方,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总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员工培训制度

第二十六条 培训的目标与要求

(一)凡医院员工,必须参加医院所举办的有关教育培训, 包括新员工入职培训及在职相关业务教育培训等。

(二)通过新员工入职培训和在职业务培训,使员工深入了解医院和业务开展情况,培养积极的竞争意识,提高业务能力,使之成为医院的优秀员工。

(三)医院倡导知识共享,提倡员工把自身所持有的知识技能、经验、所学到的新知识、新观念等通过专题讲座、“小讲课比赛”“病例讨论”“教学查房”、专业技能培训等形式进行“传帮带”,以实现教学相长。

第二十七条 岗前培训

(一)新员工岗前培训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组织,培训时间至少为5天(具体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确定),各分院再组织1天具有本单位行业特点的岗前培训。

(二)新员工岗前培训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四种形式:讲座、技能培训、现场操作、场景模拟等。

第二十八条 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公共课:医院概况和目前的发展状况、医院的经营宗旨和发展目标、医院的机构设置和组织、医院的各项管理制度、医院各部门的业务范围和经营项目、国家的人事管理规定、《劳动合同法》、医院对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要求等。

(二)专业课:本专业的业务范围和职责、本专业的各项管理制度、本部门从事具体工作的工作方法和思维模式等。

(三)现场教学:组织员工到医院技能培训中心实地学习,结合现场情况介绍有关工作,增加员工对所从事工作的感性认识。

(四)新员工入职培训的教育培训计划表由医疗服务管理中心(科技科)负责拟定,其他各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各专业专家参与。

(五)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内容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考核, 填写《岗前培训考核登记表》,存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作为今后定专业、专业技术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对于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员工进行再培训,超过三次(含三次)考试不合格者,试用期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在职培训

(一)在职员工的培训教育分为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牵头,其他相关管理中心协助配合。

(二)参加进修、培训员工,需签订培训协议存档,并向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报备。

第十章 员工请销假制度

第三十条 为加强总医院管理,严肃劳动纪律,完善请销假制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总医院实际情况,分类确定各类请销假制度。详见《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医疗服务共同体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十一章 年度考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 年度考核是员工晋升、聘任、奖惩、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员工考核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员工均应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十二条 年度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医院成立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为考核小组常设机构,纪检人员参与整个考核过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决定员工考核等次并报总院院长办公会、党委会会议最终确认。

第三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分类、内容和程序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考核资料将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二章 奖励和处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医院员工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七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九条 医院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四十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四十一条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十二条 员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三章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评审、聘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职称资格考试报名,组织实施职称评审及聘任工作,组织其他与资格职称相关的考试报名工作。职称考试、评审、聘任实行考、评、聘分离制度。

第四十四条 符合“以考代评”及“考评结合”专业的员工参加职称资格考试或其他与人事相关的考试,必须由人事管理中心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兵团人力资源考试院公布的报考条件及要求,初审合格后报师市考试中心复审,合格后方可有资格参加相关考试。

第四十五条 成立医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卫生系列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及聘任工作。其他符合评审要求的专业, 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初审合格后,推荐参加师市、兵团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以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

第四十六条 从事的工作符合以考代评政策的专业,参加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通过聘任考核后,有岗聘任;从事的工作符合考评结合的专业,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后,参加师市、兵团或总医院自行组织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通过聘任考核,有岗聘任;从事的工作符合评审要求的专业,参加师市、兵团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通过聘任考核,有岗聘任。

第四十七条 各分院工作人员继续享受职称评聘倾斜政策,对分院取得正高级职称或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女年满50岁、男年满55岁或连续工作满30年的人员,不受分院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数限制,通过聘任考核,聘任至相应的四级或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四十八条 职称聘任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聘。具体分为聘任、续聘、高职低聘、低职高聘、解聘等形式,具体参见《岗位聘任实施方案(试行)》。

第十四章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医院员工均应建立人事档案,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2018年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执行,除师市党委管理的干部外,其他人员的人事档案均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第五十条 档案材料的收集和归档

(一)保障档案资料收集渠道畅通,向有关部门及时收集应归档的材料。

(二)根据档案中缺少材料的情况,有计划地补充,并及时将材料归入人事档案。

(三)凡收集归档的材料,参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进行整理立卷。

第五十一条 档案的查阅和借阅、传递

(一)医院内部查阅档案的人员必须是中共党员,查阅人员要填写《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同意后才能查阅。要求在档案室内阅看。外单位查阅须凭单位的介绍信,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查阅。

(二)查阅档案时,查阅者应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 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查阅档案规定,只能查阅需要的内容。

(三)未经批准不得抄录或复制(拍摄)档案材料,需要抄录、复制时要填写《人事档案抄录、复制审批表》,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后,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抄录、复制。

(四)档案一般不外借。如确实需要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并经过档案管理人员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

(五)转递人事档案必须通过机要通道或者安排专人送取,转递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转递手续。

第五十二条 根据档案管理规定保障人事档案的安全,遵守保密原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十五章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凡员工均应参加社会保险。所有员工必须缴纳五险,总院为员工缴纳职业年金(单位缴纳部分),分院员工的职业年金(单位缴纳部分)由原渠道解决。

第五十四条 社会保险缴费:缴交费用按参保人员当月应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工资、薪金税项申报;医院未达到上一年度师市最低缴费基数的部分员工及新入职员工,按上一年度师市最低缴费基数申报,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师市公布的员工平均工资及上下限标准直接调整。医院按照国家规定为参保员工缴费,个人缴费部分,医院代替社保部门从参保员工的工资中扣缴。

第五十五条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按各险种规定的缴费基数及比例征收,医院全体员工按比例征缴失业保险;

第五十六条 社保转移:根据《城镇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规定,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六章 人事数据统计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定期进行人事数据统计和维护,确保数据与单位实际情况相符。

第五十八条 总院、分院人事管理干事对人员进出、退休、死亡等增减情况应及时登记,做好信息库调整。

第五十九条 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做好人事数据统计报表上报工作。

第十七章 绩效考核制度

第六十条 运用绩效考核结果指导绩效分配,向关键紧缺岗位、高风险、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基层一线、业务骨干和业绩突出的医务人员倾斜。建立充满竞争、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和绩效激励机制,推动总医院各项工作向上发展。

第六十一条 考核对象:总院及各分院

第六十二条 考核内容及评价体系:

总院绩效考核以院科两个层级进行考核。从全面质控管理、医疗质量管理、科教质量管理、医保质量管理、院感管理、药事管理、输血管理、病案管理、医学设备管理、门诊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患者满意度管理、综合治理管理、医院管理14个方面进行考核。

第六十三条 考核责任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对总院及分院的绩效考核,各相关中心实施对总院及分院的具体考核。

第六十四条 考核方式:为实现绩效考核目的,医院注重对日常工作的考核。总院及分院的绩效考核均按月考核,绩效工资按月发放。

第六十五条 考核结果评价: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根据各管理中心考核按月汇总、核算,得出考核分数,考核分数与绩效系数密切相关。

第六十六条 考核等次的运用:根据总院及分院的职责、 定位不同,将绩效系数与绩效工资挂钩。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具体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