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医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院党委领导下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医院领导广泛听取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二章 基本规则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与同级工会任期相一致,每届任期5年(也可与上级工会同步),每年召开会议不少于1次,每次会议必须有职工代表2/3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提案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任务如下:
(一)制订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方案。
(二)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四)征集职工代表的提案,接受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五)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和专门小组组长联席会议;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
(六)组织职工代表巡视等活动,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七)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职工代表,提高职工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对表现突出的职工代表进行表彰。
(八)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九)组织职工代表对职代会召开情况进行评议。
(十)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一周,向上级总工会提交职代会相关请示。
(十一)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一周内向上级总工会报告职代会召开情况并备案。
第三章 职权
第六条 听取讨论院长工作报告,对医院办院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医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讨论通过医院提出的职工聘任、奖惩、绩效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第八条 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事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医院行政领导人选)。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医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尊重和支持院长行使行政职权。
第四章 筹备与召开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
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要在医院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工会委员会负责大会的具体筹备工作。筹备工作主要有:
(一)制订换届工作方案。确定选举职工代表的方案,包括正式代表名额分配、代表条件、选举办法、代表团的划分等方案并提交院党政会议研究审定。
(二)职工代表的选举。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中“企事业单位职代会的代表人数应是单数。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的,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3%-10%比例确定,但不得少于100人,一般不超过400人。”
1.一般以基层科室工会小组为单位,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比例结构,由基层工会小组组织差额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2.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工会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代表候选人。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直接从事专业技术一线工作的人员不得低于职工代表总数的60%。
3.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与医院建立正式劳动(劳务)关系,并正常在岗工作的职工;关心医院、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办事公道、遵纪守法,具有一定的参与管理能力;热心为职工办事,能够真实、准确、全面、理性反映职工群众意见和要求,群众拥护。
4.代表资格的审核。各工会小组将选举结果报医院工会, 由工会委员会和大会筹备组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5.根据工作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可邀请列席代表(一般指因名额限制而未能当选代表的中层以上干部、工会工作人员,人数不得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0%)出席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开(闭)幕式,也可邀请本单位老领导和老专家等作为特邀代表出席。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三)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提交总医院行政审查,立案。
(四)工会委员会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大会的议题提出初步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并报告师市总工会批准。
(五)如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方案应在大会5天前印发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提交大会审议、通过。
(六)参与修改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方案。
(七)拟订大会日程和议程,制定会议的经费预算。
(八)向医院党政、上级总工会提出书面请示并报告筹备情况。如换届选举时,报告委员会组成及候选人、简历。
(九)起草大会通知、下发召开职代会的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会议主要议程
职工代表大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应分别召开,不得互相代替。如在同一时间段召开的,应分别设置会标、分别设定会议议程、分别行使职权、分别作出决议、分别建立档案。
(一)听取行政负责人的有关工作报告,以及对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的有关制度、方案的说明;
(二)听取工会主席的有关工作报告,以及上次职代会决议、提案和集体合同履行、处理、落实情况和本次职代会提案处理情况的报告;
(三)选举评议;
(四)表决通过有关决议;
(五)总结表彰:
(六)党政领导总结讲话。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一)凡属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都应提交大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二)对未获职代会通过而又确需实施的议案,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提交临时代表会讨论通过。
(三)对涉及面广,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在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同意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下,可以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五章 组织领导机构
第十三条 大会期间领导机构是职代会大会主席团,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第十四条 大会主席团的组成与产生。每次会议前,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要求,设置大会主席团,主席团应由医院党、政、工主要领导和代表团团长组成,应将主席团组成人员提交职代会预备会议通过,主席团成员必须是职代会正式代表。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不设主席团。
第十五条 主席团职责。大会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一)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二)主持会议(工会主席)。
(三)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四)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五)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可以设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组长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筹备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章 提案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是职工代表或职工群众就医院工作、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生活福利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一)职代会召开前一个月,由医院工会提案工作小组(大会筹备组)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并将提案表提供给全体职工代表。
(二)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交提案小组。提案应一事一案,一案一表。提案由一人提出后,须有三人附议。
(三)立案的原则: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医院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符合医院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四)经审查立案的提案,要填写提案处理表。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五)提案的处理:提案工作小组(大会筹备组)将提案汇总后交送院行政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召开有关会议研究,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订实施方案或落实措施,不能落实的应向代表说明原因。
(六)工会应对提案处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在下一届或下一次代表大会上向代表报告提案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