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中央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的民主与科学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上级党委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现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承担起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责任,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保落实,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对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和作出决定。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领导方式,健全民主集中,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三)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原则。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得到贯彻执行。
(四)坚持党务公开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经党委研究决定后,应按有关要求及时进行公开,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滥用权力。
二、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指涉及改革、发展、稳定以及关系群众利益的重要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治区、兵师党委和国家、兵师卫生行政部门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重大事项。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民族宗教事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意识形态、思想政治、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医德医风建设等领域的重要工作。
3.涉及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及规章制度的改革方案。
4.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年度预决算和医疗运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5.有关内部职工福利、社会保障、住房建设、综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及薪酬分配等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问题。
6.医院国有资产的处置、债权债务清算、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
7.涉及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8.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综合管理机构和临床医疗医技、科研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能调整及其床位编制调整的事项。
9.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及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的有关事项。
10.由本单位决定或向上级部门推荐的奖惩、评优、推先事项。
11.推荐或确定出国考察、进修学习人选的事项。
12.提交职代会审议和表决的事项。
13.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4.中层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
15.党委、纪委换届人事安排方案、选举办法方案。
16.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17.推荐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名和推荐。
18.研究决定对内部违纪干部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19.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20.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包括国家、兵团、师市投资建设、对口援建和医院自有资金建设的所有项目。
21.大宗物品及医疗设备的购置计划。
22.其他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23.单位年度财务预决算的编制和调整。
24.非医疗性开支超过5万元(含5万元)、医疗性开支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资金安排。
25.药品、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费用的价格调整。
26.审计工作事项。
27.其他大额资金的安排。
三、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必须经医院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医院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事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党委会议的对象为党委委员,其他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情况列席参会。会议必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人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决定干部推荐、提名、任免、奖惩等重大事项时,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方能举行。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形成的意见,都应记录在案并存档。
(一)会前酝酿。会前,主要领导应在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商定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必要时应将议题和主要内容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进行沟通、酝酿。对拟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先进行调研、征求意见和必要的论证,并书面提出具体的意见或方案;对一些与法律法规密切相关的议题,在讨论决定前要集体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对一些政策性、敏感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和干部人事问题,不搞临时动议。对已经会议研究并确定意见的事项,需要再次提交会议研究时,应向参加会议人员说明理由。
(二)会前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2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干部人事问题和紧急事项除外)。确定无法书面送达的,应用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属于干部人事安排等方面不宜提前送达的,按有关保密规定管理、印发、收回。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三)充分讨论。凡讨论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实行书记末位表态发言制度。每个到会成员都必须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书记应在充分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在最后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四)逐项表决。对需要表决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应当逐个表决,每位委员都要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或口头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会议人员不参加表决。
(五)做出决定。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或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对议定事项当场做出决议,并及时将会议决定的事项向缺席的班子成员传达。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表决。
(六)会议记录。会议安排专人负责,对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情况作如实记录。记录人员应当详细、客观、真实地记录每个议题每位与会人员的讨论、表决意见及最后决定。
(七)会议纪要。对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可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由主要领导审定后,根据需要印发。
四、议事纪律
(一)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党和政府有关政策、上级指示为依据。遇有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或到会人数达不到规定要求无法召开会议的,经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班子成员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二)主要负责人之间要加强沟通,相互尊重;凡经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班子成员对会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向上级组织或主管部门反映。
(三)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要追踪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妥善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办部门和科室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四)班子成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如有泄露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五)所讨论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五、监督检查
(一)贯彻执行本规则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对贯彻执行会议决策情况开展跟踪检查,纪委及时受理干部群众的举报、投诉。
(三)对违反本规定,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损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规定作出组织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六、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