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兵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建立“一岗双责”的反腐败责任制,正确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兵师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部门、科室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从严治党、违者必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坚持惩救结合、宽严相济。
第二章 “一岗双责”责任内容
第四条 工作原则:“一岗双责”是指领导干部及各部门、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所管业务负责的同时,要对分管部门、科室及本部门、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要采取有效措施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到实处,防止不廉洁行为发生。
第五条 领导干部及各部门、科室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大案件亲自督办、重点环节亲自协调。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及各部门、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医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部门、科室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及“三重一大” 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部门、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科室成员廉洁从业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三章 责任追究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领导干部及各部门、科室主要负责人和成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责令辞去职务、免职。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领导干部及各部门、科室主要负责人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院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部门、科室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部门、科室或者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推荐干部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九条 各部门、科室主要负责人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及各部门、科室主要负责人具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及各部门、科室主要负责人具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实施和监督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及各部门、科室负责人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各部门、科室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及各部门、科室负责人,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十七条 党建办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组织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建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