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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保障实施办法
发布:2025年03月22日 17:44   来源:    点击数:

为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党建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激励师市总医院基层党组织在党建工作更高质效引领和保障各项工作高质量,在建设新时代兵团特色区域中心城市上争取更大荣光。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卫健党发〔2018〕29号)文件精神,结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总医院(以下简称“师市总医院”)基层党组织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层党组织委员职数及党小组设置要求

(一)基层党组织委员职数设置要求

原则上,党员人数7人以下(含7人)的不设置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名;党员人数7人以上20人(含20人)以下的设支部委员3名,其中书记1名,委员2名(可设副书记1名);党员人数20人以上的设支部委员5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名,委员3名。

(二)基层党组织党小组设置要求

原则上,党员数10人(含10人)以下的不设置党小组;党员人数10人以上20人(含20人)以下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1—2个党小组;党员人数每增加10人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可增设1个党小组。每个党小组设党小组组长1名。

二、基本原则

(一)紧扣中心,服务大局。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卫健党发〔2018〕29号)文件精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应按工作量落实绩效待遇。根据师市总医院党支部班子成员及党小组组长工作实际,以绩效待遇为抓手有效调动和激发党支部班子成员及党小组组长工作积极性,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师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结合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考核制度,绩效待遇坚持与岗位目标完成情况紧密结合,严格考核,不搞一刀切,干有所得、绩有所奖。

(三)民主公开,规范操作。充分发扬民主,按规定程序确定和发放党支部班子成员及党小组组长绩效待遇,经师市总医院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集体决定,及时公开,接受监督。

三、考核和管理

(一)各党支部班子成员担负组织支部党员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发挥党支部在政治引领、规范党员组织生活、凝聚党员干部力量、夯实支部党建基础,助力医院事业发展,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的重要使命。党组织应注重选拔党性强、业务精、有威信、肯奉献的中层干部(科室主任/护士长)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党支部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党支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师市总医院党委各项工作任务。

(二)党支部班子成员考核工作由师市总医院党委统一领导,师市总医院党建办具体负责党支部书记抓党建考核工作。每年对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进行综合考评,按照“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做出总体评价。副书记及支委成员、党小组组长的考核由支部书记牵头,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三)加强对党支部班子成员考核结果的运用。对综合评价为“好”和“较好”的,按标准发放岗位绩效待遇。对综合评价为“一般”的,扣减考核期间内20%岗位绩效待遇;对综合评价为“差”的,扣减考核期间内50%岗位绩效待遇。对综合评价为“好”的,可作为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依据以及各类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同时选任(聘)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综合评价为“一般”和“差”的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对不能胜任党支部支委工作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党支部班子成员的调整工作。

四、岗位绩效待遇发放范围、条件及标准

(一)发放范围

总医院各党支部班子成员及党小组组长。(团场分院非领导职务党支部支委成员可参照执行)

(二)发放条件

1.认真完成师市总医院党委各项安排部署。

2.党组织工作未出现重大失误和责任事故的。

3.确实能够起到先锋模范作用的。

(三)发放标准

党支部书记每人每月300元绩效待遇,副书记及组织委员每人每月200元绩效待遇,其他支委委员及党小组组长每人每月100元绩效待遇,按月发放。

五、经费保障及发放管理

(一)经费保障

以上人员绩效待遇从每月师市总医院绩效待遇中支出,即每月把以上人员绩效待遇划分后再进行分配。

(二)发放管理

党建办制定发放表,由财务科每月进行发放并妥善保管相关凭证;对年底考核为“一般”及“差”等次的,相关人员按照以上规定,在考核结束次月绩效发放时一次扣除其绩效待遇。

本办法由师市总医院党建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