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认真落实党建工作经费保障,现对师市医共体各成员单位行政拨付专项经费支持开展党建活动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行政拨付经费具体标准
(一)师市总医院两个院区每年行政各拨付6万元。
(二)41团分院、45团分院、49团分院、50团分院、51团分院、53团分院、伽师总场分院等6个团场分院,每年行政各拨付1万元。
(三)42团分院、44团分院、46团分院、48团分院、54团分院、东风农场分院、红旗农场分院、托云牧场分院、叶城二牧场分院等9个团场分院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行政各拨付0.5万元。
二、专项经费来源及使用要求
以上行政拨付专项经费来源为单位自有收入。师市医共体各单位根据财政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7〕324号)文件精神使用专项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