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药饮片处方管理,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中药饮片处方专项点评由药学部负责,具体工作由临床药学室以及中药房联合组织实施。
第二条 处方的评价细则
(一)处方书写
1.按照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结果,辨证或辨证辨病结合开具适应的中药饮片。
2.中药饮片处方应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
3.名称应当按照我院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
4.剂量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单位紧随数值后。
5.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6.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7.处方中药味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四味中药名,并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
8.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开方医生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
9.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
10.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或外用)、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内容,例如:“每日一剂,水煎服,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
11.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处方用量
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不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三)特殊药品的使用评价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贵重药品管理办法》对相关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四)处方合理用药评价
根据处方中患者基本信息、中医诊断和证型,初步评价处方中药使用的合理性。
第三条 处方点评工作的实施细则,按照处方管理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