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药退货由药品采购员与中药房具体负责。
第二条 各小组安排l人负责本责任区内药品退货沟通工作。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退货品种:①中药包装破损或开裂的品种;②有效期不满半年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③药房滞销的药品,芳香类(含挥发油成分)中药饮片超过生产日期3年,矿物类中药如无发现质量问题可长期使用,其余一般饮片超过生产日期五年;④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医药厂商主动召回的药品;⑤其他问题中药。
第四条 单位包装(1kg)中质变中药总量占20%及以上的中药饮片,该包装全部(1kg)退货处理,20%以下者,退回质变部分。同一品种累计3次出现质量问题的(问题中药10%以上且以中药采购留底报告为准),更换供应厂家。
第五条 退货流程
(一)按合同购进的药品在验收中发生质量问题或其他不符合采购合同的问题,由采购员立即与供货商联系确认。
(二)各小组责任人逐月对责任区药品进行梳理,掌握效期药品动态情况,每月1-5号填写退货申请单报药库,药库通知采购员。
(三)采购员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实并立即与供货商联系,商定解决办法。
(四)临床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或其他问题的药品,采购员应立即与药品供应商或生产企业联系,尽快予以解决。
(五)退货药品应退回原供应商。
(六)退货中已付货款部分,由采购员、财会人员提出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