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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药管理规定
发布:2025年03月22日 20:06   来源:    点击数:

为加强药品管理,确保用药安全,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第二条 出现药品质量问题、严重药物不良反应等特殊情况可以办理退药。除以下特殊情况外,不予办理退药。

(一)药品未交给取药人。

(二)注射剂在本院区皮试或首次注射时出现不良反应的剩余药品(不包括已使用的药品)。

(三)因我方责任引起的退药请求。

第三条 门急诊患者退药

(一)未取药的,主诊医师或同科医师签署意见,药房签字确认,收费处办理退费。

(二)已取药的,由药房检验、收回药品,并在处方上注明所退药品的金额或数量,主诊医师或同科医师签署意见,收费处办理退费。

(三)对于符合退药条件的药品,药房组长或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对退回的药品进行检验,检查药品与退药申请是否相符;批号是否与同期发出药品相符;包装是否污损;标签是否完整;外观质量有无变异;数量是否相符(检查到片、支等最小包装)等。

(四)退药必须有药房组长或值班人员的签名方可有效。

(五)因院方责任造成的退回药品不可再次调剂引起的金额损失,对因药品质量问题及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产生的退药金额由药学部负责追赔;因医生原因退药产生的退药金额由处方医师个人承担;对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退药金额,赔偿责任由门诊部和医务科界定。

第四条 住院、出院患者退药

(一)符合以下原因,可以在住院药房办理退药:

1.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录入错误;

2.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变化修改医嘱;

3.患者要求提前出院或患者死亡未用完药品;

4.患者用药后出现不良反应,可退未使用药品;

5.药品存在质量问题。

(二)符合以上退药原因,还应符合以下规定方可办理退药:

1.包装破损、拆零片剂及无法保证冷链完整性的需冷藏药品一律不予退药;

2.所退药品应是自发放之日起3日内的药品,其生产批号应符合药房3日内发放的药品生产批号;

3.凡是应避光保存的药品打开包装后一律不予退药;

4.出院带药已发给患者的,不予退药;

5.其他特殊情况。

(三)如患者已办理出院手续,但由于以上原因并符合上述退药规定需办理退药的,须经医务科、护理部以及药学部审核登记后到住院药房办理退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