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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处方管理办法
发布:2025年03月22日 19:18   来源:    点击数:

为加强我院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的监督管理,规范医保处方行为及定点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权力,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等部门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医保处方权是指本院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在我院为医保患者开具医保处方的权力。医保处方是指具有医保处方权的医保医师为医保患者所出具的医疗文书。

二、医师与药剂人员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的细则。

三、医师应严格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规定为医保患者用药。

四、医师在开具处方中应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医保处方限量规定,办理特殊疾病门诊患者每张处方量不超过15日用量。在诊疗过程中,不得使用特殊疾病申报目录外的药品或诊疗项目等。

五、在一个科室门诊就医时,只能开具1张处方,因病情需要联合使用西药、中成药、中药的可开具2张处方,但药品数量限5个品种以内,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

六、急诊处方当日有效,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3日内有效。

医师在为医保门诊病人诊治时,必须核对患者的身份证件。医师为患者所写病历时应如实写清患者的病因和病情。

七、特殊门诊处方刷卡时,刷卡工作人员应核对医保患者处方记载情况。特殊门诊处方应单独装订保管,保管期限为两年。

八、医师要加强对医保病人的入院宣教和管理,严禁特殊门诊病人升级住院、空挂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