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范围
第三师总医院图市院区、喀什院区,各团场分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他成员单位。
二、管理原则
医共体内实行救护车辆双重管理。医共体内所有救护车辆 接受医共体总院统一调配,各团场分院对救护车辆进行日常管 理、使用和维护。
各分院救护车辆在所属辖区15公里以内使用车辆的,按照救护车辆使用流程和规定自行调派使用;超出所辖区域15公里以外或特殊事由需要调配使用车辆的,统一向总院车辆管理部 门申请、报备。
三、管理分类
(一)120急救中心备案救护车辆。医共体总院按照区域归属,现有图木舒克市120急救中心备案救护车5辆,承担图木舒克市网络区域内医疗救援任务,保障图木舒克市区内广大患者紧急医疗救援,实行24小时值班制。
(二)负压救护车辆。承担发热、传染类疾病等特殊患者的转运任务。
(三)总院及各团场分院转运救护车辆。总院、各团场分院救护车辆负责急危重患者转运,分级诊疗患者转诊转运等任务。
四、管理要求
(一)救护车原则上不承担医疗救援工作以外的出车任务,特殊情况用车,按照车辆隶属关系须经总院或分院院长同意并由办公室签发派车通知单,在不影响急救用车的情况下调派使 用。
(二)救护车辆应按照规定及院感防控要求,停放在指定位置。
(三)救护车辆定期采取消杀、清洁,严格按照院感防控要求,接送患者后及用车当日,按照规范对车辆进行消杀、清洁。
(四)120急救备案救护车辆,按照网络区域救护要求,由当日值班医生、护士、值班驾驶员查看救护车内的物品、设施设备、药品是否齐全,能否正常使用。
(五)普通救护车辆,按照急危重症转送、患者双向转诊转运要求,由车辆驾驶人员每天检查车辆情况,保证车况良好、车载设备正常,处于正常备用状态。
(六)负压救护车辆,按照特殊患者转运要求,由车辆驾驶
人员按做好车载设施设备的检查,确保车辆隔离防护安全,做到
转运患者时一车一人、转运设备一用一消,并做好终末消杀。
(七)在各级、各类救护车辆出现故障或维修时,需及时向总院救护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报备并做好维修工作。
(八)总医院 、分院车辆管理部门或负责人,不得向院外车辆通报、泄露出车信息;各临床科室、救护车驾驶员不得与院外车辆勾结倒卖病人,为院外租赁车辆提供信息;临床科室或救护车驾驶员不得以谋取好处为目的,向患者私自介绍或联系无资质救护车辆,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五、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一)救护车辆维修必须严格执行维修制度。由总院车辆管理部门牵头、各分院救护车管理人员按年度做好救护车辆检修保养工作,建立单车维修保养记录档案和派车随车记录,并列入绩效考核内容。
(二)救护车辆维修须在指定维修厂维修。车辆出现故障后,驾驶人员按照隶属关系向车辆管理部门或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经修理厂技术员检查鉴定后提出修理方案,车辆管理部门核查签字后方可送修。车辆维修时,驾驶人员必须在场,对修理厂更换配件质量、维修规程予以核实,维修后进行填报备案维修更换记录。
(三)救护车辆维修核对登记制度。救护车辆维修过程中驾驶人员应对车辆修理部位项目、更换零件与开具维修单进行核对,申请维修项目与实际项目不一致的,维修费用不予报销。
(四)救护车辆实行强制保险制度。救护车辆按年购买交通强制保险。车辆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需维修的,必须立即向车辆管理负责人报告,由保险公司定损,并根据交警事故鉴定部门确定车辆驾驶员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五)救护车辆实行强制保养制度。按照车辆行驶公里数等车辆保养的基本指标要求,定期对车辆实行强制保养,提高车辆的使用性能和安全系数。
(六)救护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清洁制度。由驾驶员在不影响出车任务的前提下自行完成,确保车况性能良好,车容车貌整洁。总院、各分院车辆管理部门或车辆管理负责人将对车辆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和保养、清洁检查。
六、燃油管理
科学合理核定救护车辆单车油耗量标准,车辆管理负责人 负责每月对油耗量与行驶里程记录进行核查,以防浪费或公车 私用,超出耗油标准部分由车辆驾驶员个人承担。
七、车辆驾驶人员的管理
(一)救护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有效驾驶执 照、按照规定车型驾驶。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新《道路交通管理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交通规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安全第一思想,严禁带病驾驶、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凡因违章驾驶被公安部门拘留者或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者一律作辞退处理。
(二)救护车辆驾驶人员要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服从调度,听从指挥,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时间就是生命”的效率观念,及时迅速出车,圆满完成医疗急救任务;加强驾驶技术和安全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为病人服务的本领。
(三)救护车辆驾驶人员需认真养护车辆,负责对自己所驾驶车内的急救器材、设备的保管与维护,保持功能完好,随时处于应急状态,严禁物品外借,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驾驶人员责任。
(四)驾驶人员不得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立即向车辆管理负责人报告,不得隐瞒事故不报。
(五)车辆年审、警灯警报的审核及保险的购买经车辆管理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办理。
(六)车辆管理使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途中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道路通行权。非特殊情况下行使“通行权”者,将承担违法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七)救护车司机应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树牢安全行驶和法律意识,确保执行任务安全及时。对连续多次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救护车司机,单位应对其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针对屡教不改的解除聘用合同,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坚持合理使用警报装置,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可开启警报设备,在经过学校、进入小区时或在夜间23时至凌晨8时等环境,非必要不得启用警笛(警报)。
(九)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值班制度,做好车辆和设备维护保养、清洗消毒、油料补充等准备,值班和备班司机坚守岗位待命,其他司机始终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呼之即应、挥之即发,做到接警后5分钟内出车。
(十)建立健全车辆出勤登记、统计制度,及时记录出车时间、到达地点、回院时间、随车人员、患者简要情况以及在执行任务途中车辆行使情况,如有行使特殊“通行权”的,应及时记录发生地点和违法行为,并向负责人备案。
(十一)救护车专供应急、急救、转运病员使用,改变使用用途者,须经分管院长批准。
(十二)救护车出车前当班司机须进行车况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出发,车辆不得带病执行任务,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后果由当班司机承担责任。
(十三)护士长、救护车司机应每天检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做到及时更换和补充并做好登记。发现抢救仪器有故障应及时报告并请维修工修理。
(十四)救护车应依法按期参加年检,购买相关保险,妥善保管好车辆相关证件和车辆钥匙。
(十五)严格监管,车队每月至少一次对所有车辆进行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车内禁止吸烟、摆放杂物和与急救无关的物品,规避安全风险。
(十六)每月进行一次安全驾驶培训,提高救护车司机安全服务意识。
(十七)严禁公车私用,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罚,造成后果的个人承担。
八、医疗安全责任划分
为保障医疗安全,防止医疗事故纠纷的发生,杜绝推诿病人等情况的发生,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救护车120接诊救护患者、救护车双向转诊转运患者实行医生、护士首诊负责制,对急危重病人需检查、转诊等情况时,由120值班医护人员全程负责,入科室后的病人需抢救、转诊等情况时,由该科室医护人员负责。无特殊情况下,救护车辆驾驶员须无条件全力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