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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指导教师资质认定与培训考核规定
发布:2025年03月22日 19:28   来源:    点击数:

一、临床指导教师资质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临床医学专业指导教师: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具备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1.见习生、实习生的临床指导教师:须具备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2.研究生、规培医师、进修医师的临床指导教师:须具备3年以上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二)医疗技术专业指导教师。须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

二、临床指导教师资质认定流程

(一)遴选。临床指导教师遴选以科室为单位,采用科室推荐的方式。按临床指导教师师资条件的要求,进行各类医学学员带教老师的遴选,将带教老师名单以科室为单位报送到科教科。

(二)审核。科教科根据医院人力资源部提供的临床指导教师职称、年限等基本情况,对科室推荐的师资名单进行审核。

三、授权

科教科上报审核合格的人员名单至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授予相应的临床指导教师带教资格。

四、培训

(一)岗前培训。临床指导教师须学习“医院临床指导教师须知”,明确临床指导教师职责,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上岗任教。

(二)年度培训。临床指导教师每年须接受各类临床教学培训并达到要求。其中,教学技能类培训不少于4学时,专业技能类培训不少于4学时,其他类培训不少于2学时。

五、考核

(一)评价。医学学员对临床指导教师评价。

(二)学年考核。医院对临床指导教师进行学年考核(每年9月到次年8月)。

1.内容

(1)带教任务完成情况: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带教任务。

(2)学习培训情况:教学技能类培训不少于4学时,专业技能类培训不少于4学时,其他类培训不少于2学时。

2.结果:满分100分,总分≥85分为优秀,≥60分为合格,<60分为不合格。

六、资质更新与审查

(一)新进人员的初次认证。按临床指导教师资质认定流程在新进人员试用期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

(二)对已取得临床指导教师资质的人员和新晋升职称人员的认证

1.时间: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8月份审核临床指导教师资质。

2.学术头衔:每年8月份与人力资源部监督与确认学术头衔,以保证资料最新。

3.资格取消与再授予:如出现不符合条件的临床指导教师,应立即取消其临床指导教师资格,满1年后须重新申请审批通过,方可再授予资格。

(1)学年考核:学年考核不合格者(学年考核总分低于60分),应取消临床指导教师资格,第二年需重新申请,经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通过,方可再授予资格。

(2)培训学时:培训学时不达标者,由医学教育委员会督促临床指导教师改进;连续2年出现不达标,取消次年临床指导教师资格,隔年经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通过,方可再授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