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规范我院工作人员工伤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医院全院工作人员
三、内容
(一)工伤范围
1.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工作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自残或者自杀的;
(2)参与斗殴、酗酒、吸毒、故意犯罪造成伤害或致死的;
(3)因工伤后本人故意加重伤情或无理拒绝接受医院检查治疗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处理程序
1.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本院工作人员发生伤亡事故后,所在科室应立即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认真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对于未抢救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2.报告制度。工作人员发生伤亡事故,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报告所在科室的科主任,不得隐瞒,超过时限不补报。凡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本科室分管领导,并在2小时内报医疗服务管理中心、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3.事故调查及分析。医疗服务管理中心、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在接到工伤通知后,立即组织调查,了解受伤人员的伤势,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并做好详细记录,目击者应出具旁证材料。
4.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对因玩忽职守、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工伤事故,视情况追究责任。
5.工伤事故调查完毕后会同相关部门以公平公正的心态,签署工伤处理意见并将调查结果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三)工伤认定
医疗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在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伤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伤者所提供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相关材料。
(四)劳动能力鉴定
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向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五)工伤待遇
1.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工作人员所受伤害部位未列入《自治区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通知工伤工作人员本人。
3.工伤工作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4.工伤工作人员到定点医院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工作人员因旧伤复发需要休息时,必须由医院开具病情诊断书,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按工伤处理。
6.工伤工作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六)工伤事故假期处理
事故发生后,如工作人员受伤严重需要住院请假的,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