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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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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2025年03月22日 18:02   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新疆贯彻〈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总医院党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医院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第三条 公立医院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总医院党委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对医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党委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确保各类事项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决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医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医院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以及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和措施。

2.执行同级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举措;

3.医院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统一战线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6.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

7.加强对医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管理、咨询组织,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8.听取院长贯彻执行党委会决定情况的报告,党政班子成员有关重要事项组织实施情况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的报告。

(二)事关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及医疗、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医院章程、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发展方案和医院重要改革措施、重要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

2.医院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调整、岗位聘任、人员招聘、人事调动、职级职称评聘、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

3.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

4.医疗、教学、科研平台和团队建设,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和成果转化、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5.医院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6.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管理、咨询组织的章程制定、修订,负责人推荐,以及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院级及院级以上评先评优和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8.医院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奖惩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和医院管理的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

3.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后备干部、外派挂职干部,推选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学(协)会及专业委员会等人选。

4.讨论决定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和人才激励保障等相关政策措施;

2.人才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医德医风和医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职工人事招录、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年度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奖惩和其他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 大额度资金使用。

1.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预算追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2.讨论决定总医院涉及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下列项目事项: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基建、修缮项目的新增、调整与变更;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用耗材、器械物资采购、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购置和处置;日常公用支出(不含水、电、人员工资,自治区、兵团药械采购平台线上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日常开支)和购买服务。

3.讨论决定联签会审资金支付方案。

(八)讨论决定医疗卫生结对帮扶、对口支援、援外等工作。

(九)需要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委会须定期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时间为每月25日,根据党委、纪委和总医院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党委会由总医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紧急的情况下,书记、副书记因故均不能到会,可授权一位党委委员主持。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议题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相关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职工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由党委委员或医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

(一)党委会议研究有关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议题,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再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二)对干部任免事项的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通过党委书记专题会进行充分酝酿,再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三)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再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四)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发挥总医院各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的作用,开展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先由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讨论,提出建议意见,再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五)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如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确需上会研究讨论的,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上会研究。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前提交党委办公室,并做好充分的准备,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党委办公室应当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并至少提前3天通知与会人员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分管院领导汇报,相关部门负责人也可以参加汇报。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按照末位表态制的要求,党委书记应在充分听取党委委员及其他列席人员的意见后最后表态。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或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第十四条 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建立党委会决策回避制度。党委会会议议题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以及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经党委会集体决策后,需要落实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党委委员或院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负责督办;如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并负责督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负具体责任。

第十九条 党委委员或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决定事项的执行完成情况。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以致决定事项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由分管领导向党委书记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并再次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医院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政策落实。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医院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究;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医院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医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总医院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医院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