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实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师市党组发电字〔2019〕7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费收缴
(一)交纳党费的对象为党的正式组织关系在本校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二)党员党费计算标准。
按照《规定》要求,党费收缴的计算基数和标准如下:
1.事业单位党员党费计算基数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不含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之和。
2.关于交纳党费的档次和比例。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者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党费缴纳的档次和比例交纳党费。
5.预备党员党费计算基数。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参照上述所从事行业性质按标准收缴。
6.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
(三)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
1.每年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2.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
3.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特殊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不列入计算基数。
4.新疆地区随工资发放的高定工资、保留地区津贴、原6项工资保留(即原艰苦地区津贴、浮动工资、固定工资、知识分子补贴、知识分子书报费、浮动(固定)工资等六项津贴补贴),属于少数地区享有的津贴补贴,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精神文明奖、综合治理奖不算作津贴补贴,不列入上交党费计算基数。
5.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五)党费收缴时间。
党员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各党支部于每月10日前,将该月党费交到师市总医院党费专户。
二、党费的使用
(一)党费的使用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师市总医院党委每年底按上级规定的比例,将全年在职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60%,离、退休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30%上交师市党委。
(三)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使用范围: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四)党费的使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三、党费的管理
(一)实行专人负责制度:师市医共体党费的收缴、使用由党建办统一管理,各党支部也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若因工作变动更换管理人员,应及时办好移交手续。党费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法规和党费管理规定办事。
(二)实行收缴登记制度:各党支部要做好党费收缴的原始登记工作,以备监督和检查。同时,各党支部每月10日前要将当月党费交纳票据及党员签字花名册报送师市总医院党建办。
(三)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同级党委的财务部门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四)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五)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党组织收缴党费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广泛接受党员监督。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员大会的审议和监督。党建办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六)党建办要定期、不定期督查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八)本制度根据上级文件及时更正,具体由党建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