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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发布:2025年03月22日 17:41   来源:    点击数: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特制定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 党员教育

第一条 党员教育内容:党支部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教育,法律法规、时事政治、职业道德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提高政治素质。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教育教学理论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条 党员教育方式:主要以“三会一课”为载体,定期组织学习、报告和研讨。

第二章 党员管理

第三条 按照党的基层组织与行政建制相对接的原则,围绕党支部中心工作,加强对党员的管理。

(一)每个党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必须编入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员因事不能参加组织生活,需向所在党支部请假,事后应进行补课。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考勤,每季度向全体党员公布一次考勤情况,对无故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

(二)党员外出超过一个月,应执行定期汇报制度,每月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党员外出返回单位后,应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也应把党内活动的主要内容向外出党员进行传达,并对重要文件的学习进行补课。

(三)党员因工作调动,必须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组织关系转接由党员本人办理。

(四)党员转移组织关系,须由党支部部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经师市总医院党委转出。

(五)党员临时外出工作、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工作、学习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临时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或临时外出时间虽在6个月以上,但工作、学习地点不固定的,应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开具党员证明信,参加外出工作、进修学习单位党的组织活动。待工作、进修学习结束后,在原证明信上加盖工作、进修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公章带回原单位。

(六)因个人原因无故超过有效期限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视为无效。

(七)凡被批准辞职和同意流动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应及时转到接收单位;暂时没有接收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街道党委。因各种原因不辞而别的党员,组织关系由原单位保留6个月。如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所在单位党组织可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当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条 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及管理。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原则上按照已有规定办理。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对异地安置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第五条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七条 党员统计工作

(一)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党员统计工作,定期搞好统计分析确保统计数字的准确无误。

(二)党支部每半年要对本单位党员的转入、转出、发展、转正、死亡和违纪处分、处理情况做出统计。

(三)做好党建云门户系统中党员信息维护工作,维护的数据要真实有效。

第三章 党费的缴纳

第九条 党员必须按党章的规定,每月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二)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三)对无故不按期交纳党费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

对于无故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四章 党员考核和监督

第十条 坚持对党员的考核、监督制度。主要内容是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执行党的决议、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

第十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

民主评议党员是对党员实行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组织民主评议时,一般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找出党员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民主评议中要解决的问题,讲清民主评议的目的和要求,营造民主求实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引导,既要防止不敢批评的“老好人”,又要防止个别人员泄私愤。同时,对评议的意见建议,支部要认真加以分析,分类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不断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党员队伍建设。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1次。